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纪委监察部《关于坚决刹住用公款大吃大喝歪风的紧急通知》(中纪发电[2003]1号)精神,切实加强全市国税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坚决纠正和制止公款吃喝玩乐等不正之风,进一步密切党群、干群关系,树立国税干部队伍的良好形象,根据上级要求,结合系统实际,特作如下规定:
一、严格执行公务接待标准,严禁用公款吃喝玩乐
1、各级国税机关接待上级机关工作人员、外部来宾,组织培训、召开会议等要严格执行市局规定的接待标准,不准超标准接待。市局机关公务接待餐费标准一般为每人每天80元或每桌200元(指午、晚餐,标准桌8人),陪餐人数一般不得超过3人;宿费标准为每人每天80元。市局接待本系统工作人员和外部来宾一律安排在招待所住宿。
2、市局机关工作人员到下级机关进行公务活动一律在内部食堂用工作餐;需要住宿的要住内部招待所或当地政府指定的接待宾馆,宿费标准一般为每人每天40元。
3、各级国税工作人员要严格执行市局关于工作日早、午餐和工作时间禁酒的规定,任何情况下不得违规饮酒,下级机关不得为上级工作人员备酒。
4、各级国税机关内部不准用公款相互宴请;不准用公款到营业性餐饮、娱乐场所聚餐或举办联谊活动;不准利用工作调动、职务晋升、婚丧嫁娶之机用公款安排宴请;不准利用会议、学习、培训之机用公款相互宴请。
5、各级国税工作人员一律不准接受与行使职权有关的单位和个人的宴请及安排的高消费娱乐活动。
6、各级国税工作人员参加非公务性社会活动应由个人支付的食宿、交通等费用,不得用公款报销或利用职权到管辖单位、纳税人处报销。
7、各级国税机关要建立健全公务接待报批制度,要参照市局的公务接待标准制定本单位的接待标准,报市局备案。
8、各级领导干部要以身作则,廉洁自律,带头严格执行市局关于公务接待的有关规定,对接待安排不得提规定之外的要求,对超标准接待的要自觉纠正。
二、违规处罚
凡违反上述规定的,要按有关规定给予党政纪律处分及一定的经济处罚。
1、对违反规定公款吃喝玩乐的,除全部退还个人分担的费用外,并处500元罚款;对违反规定接受纳税人宴请或安排的娱乐活动的,除全部退还所消费的费用,同时处500元罚款,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人员不准接受纳税户宴请的规定》做出党政纪处理。
2、对屡教不改、情节严重,多次违规公款消费的,要对有关人员视情节分别给予党内警告直至撤销党内职务、行政警告直至撤职处分,同时还要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三、几点要求
1、各级国税机关要将规范公务接待作为党风廉政建设的一项重要工作抓好落实。要组织干部认真学习胡锦涛同志西柏坡讲话和温家宝总理在国务院廉政会议上提出的“四个不准”、“五个严禁”、“四个严格控制”、“四个坚决制止”的要求,深入开展“两个务必”教育,厉行节约,坚决制止和纠正公务活动和社会交往中的不正之风问题。
2、要结合贯彻落实省市国税局关于大力弘扬艰苦奋斗作风,坚决制止奢侈浪费行为的通知精神,通过开展年度财经专项审计、执法监察、查办群众信访等手段,及时查处公务接待和社会交往中的公款吃喝、铺张浪费问题,大力提倡勤俭节约,艰苦奋斗。年内要达到会议费、差旅费、招待费支出较上年压缩10%。
3、要按照《锦州市国税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干部队伍作风建设若干规定》的要求,开展经常性的明察暗访活动,坚决制止违规饮酒和公款吃喝玩乐及“吃拿卡要报”等不正之风,树立国税干部队伍的良好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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