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锦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强化工作纪律加强干部队伍作风建设的暂行规定
发表日期:2006-06-27 【字号: 【打印】
 

一、严肃工作纪律,实施“八条禁令”。

(一)严禁国税干部工作时间、工作日早午餐饮酒;

(二)严禁接受任何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

(三)严禁工作时间及八小时之外用公款支付出入营业性娱乐场所或接受纳税人安排的娱乐活动;

(四)严禁申斥、刁难纳税人,不得因任何理由与纳税人争吵;

(五)严禁窗口工作人员工作时间着便装、混装上岗、擅离职守、无故拖延工作或利用计算机玩游戏等;

(六)严禁利用工作(职务)之便,收受、索要纳税人钱物或无偿借用、占用纳税人钱物;

(七)严禁徇私舞弊不征、少征应征税款或收“人情税”、“关系税”;

(八)严禁为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说情,或向纳税人通风报信,同谋参与纳税人的税收违法行为。

二、处罚规定

对违反“禁令”者,一经发现严肃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要移交司法机关处理;构成违纪的要按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未构成违纪的,第一次扣发责任人、直接领导1个月奖金,对责任人、直接领导给予通报批评;第二次,扣发责任人、直接领导及主管领导2个月奖金,对责任人、直接领导及主管领导给予通报批评;第三次,扣发责任人、直接领导及主管领导3个月奖金,对责任人有职务的予以免职,无职务的予以行政警告处分,并对责任人、直接领导及主管领导给予通报批评;对一年内发生两次以上(含两次)违反“禁令”问题的单位,还要取消责任人、所在单位及主要领导的年度评先选优资格,发生一件(次)以上被上级机关通报或被新闻单位曝光,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违反禁令问题的单位,扣发责任人、直接领导及所在单位班子全体成员半年奖金,并对责任人、直接领导和主管领导视情节轻重给予警示告诫、通报批评、扣发奖金、调离岗位、直至免职。

三、本规定所称的扣发奖金是指工资及各项补贴以外的,省、市、县局所发的各项奖金,平均综合数额为每月500元。

四、本规定适用全市国税系统各级国税机关及全体工作人员,本规定由各级纪检监察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五、本规定由锦州市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

六、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锦国税发[2002]56号文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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