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锦州市国税系统开展“家庭助廉”活动实施方案
发表日期:2006-06-27 【字号: 【打印】
 

为认真贯彻落实全省国税系统党风廉政建设会议和锦州市治理整顿经济发展环境工作会议精神,深化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充分发挥税务干部家庭成员在反腐倡廉工作中的积极作用,监督好税务干部八小时以外的生活,牢固树立税务干部的家庭防腐防线,市局决定在全系统开展“家庭助廉活动。

一、“家庭助廉活动的实施对象是全系统的税务干部及其同住家属

二、“家庭助廉活动的主要内容

(一)家庭成员自己不利用税务干部手中的权力进行权钱交易,不为自己、亲友谋取私利,自觉抵制诱惑。

(二)管好家门,对企事业单位(纳税人)或个人登门赠送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予以谢绝。凡难以拒绝而接收的,要在一个星期内报告或上交本局纪检监察部门。

(三)家庭成员要关心税务干部的工作和生活,对税务干部发生的下列违法违纪行为要自觉抵制,一经发现要劝其改正;对规劝无效的,要及时采取适当方式提请干部所在单位帮助。

1、接受纳税人的宴请,享受纳税人的福利待遇以及擅自参加纳税人的各种庆典、外出考察、参观等活动。

2、接受纳税人的礼品、礼金和有价证券。

3、到下属单位和其他企业、事业单位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各种费用。

4、利用职权低价购买商品或赊欠货款以及借钱、借物或无偿占用纳税人钱物。

5、利用职权收取回扣、中介费、好处费。

6、利用本人及家庭成员婚丧嫁娶以及工作调动、过生日、迁新居等机会大操大办,挥霍浪费或借机敛财。

7、违反规定及借用公款建私房,利用职权多占住房和用公款超标准装修住房。

8、贪污、占用、挪用和拖欠公款(税款)。

9、为家属、亲友及他人的有关纳税事项说情、包庇纵容纳税户偷税和欠税。

10、违反规定买卖股票。

11、接受下级单位的礼金和有价证券或把单位用公款办理的信用卡归个人使用。

12、用公款获取各种形式的俱乐部会员资格,参加用公款支付的营业性歌厅、舞厅、夜总会等高消费的娱乐活动。 

13、经商办企业及在纳税户中入股分红。

14、在各类经济实体中兼职。

15、以上未列举的其他违法违纪行为。

三、开展“家庭助廉”活动的形式

(一)开展“三项教育”,每年开展“三项教育”活动

不少于2次。

1、实施法纪法规教育,诚聘有关方面的专家为税务干部及其家庭成员作知识讲座。

2、实施正、反面警示教育,组织税务干部及其家庭成员观看有关影视宣传资料。

3、实施家庭美德和社会公德教育,召开家属座谈会,

交流总结家庭助廉的经验和体会,教育广大税务干部家庭成员树立正确的家庭观,进一步增强社会责任感。

(二)每年年初向每个税务干部家庭发放《致税务干部家庭的公开信》,同时签定《税务干部“家庭助廉”承诺书》,动员广大税务干部家属当好“三员”(即:反腐倡廉的宣传员、防微杜渐的监督员、抵御诱惑的守门员),帮助税务干部过好“四关”(即:金钱关、亲情关、权利关、美色关)。

(三)每年开展一次评选“家庭助廉”模范家庭活动,

评选比例不超过本级税务干部家庭总数的5%

评选标准:

1、爱党爱国,政治思想好

税务干部及家庭成员热爱党、热爱祖国、拥护改革开放,坚持四项基本原则。

2、崇尚廉洁,个人品德好

遵守税务干部廉洁自律各项规定,税务干部不以权谋私,家庭成员不借权谋利,无违法违纪行为。

3、勤勉敬业,岗位工作好

税务干部本人及家庭成员爱岗敬业,成绩突出。

4、家庭和睦,社会公德好

家庭和睦,尊老爱幼,勤俭持家,不大操大办,不奢侈浪费,遵守社会公德,团结邻里,受到群众的公认和好评。

四、“家庭助廉”活动的实施工作由各级纪检监察部门负责

五、本方案由市局监察室负责解释

六、本方案自20041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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