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我市经济发展软环境建设,积极开展机关建设年活动,切实加强国税机关作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该办法适用于我市国税机关、人员所有行政活动中的行为、能力、效率、效果、效益、服务等方面的监督。
第二条 加强软环境建设投诉监督的内容:
1、不依法行政、不执行市委、市政府决定和市局有关规定的行为;
2、工作作风粗暴、态度恶劣的行为;
3、工作效率低下,推诿扯皮或失职渎职的行为;
4、违反政务公开、行政审批程序规定、全程办税代理制、稽查(检查)准入制等规定的行为;
5、滥用职权、以权谋私、吃、拿、卡、要的行为;
6、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等涉及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的行为;
7、未落实局长接待日制度,对纳税人提出的问题不予以解决的行为;
8、未按规定办理一切涉税事宜的行为;
9、未按规定程序对企业实施稽查(检查)的行为;
10、未落实文明办税“八公开”的行为;
11、未落实税务干部个人重大事项向组织报告的行为;
12、违反国税干部“八小时以外”活动规范的行为;
13、违反“十不”承诺的行为;
14、违反规定参与赌博的行为;
15、其他违纪违规行为。
第三条 加强软环境建设投诉监督的处理办法:
1、一年内被投诉举报并查实一次以上的单位,当年不得评为先进集体,并取消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评先评优资格;被通报批评两次以上的单位,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等有关规定,追究有关领导责任。
2、一年内被诫勉谈话一次的机关工作人员,取消当年评先资格;一年内被诫勉谈话两次的、或者被通报批评的、或者受到监察建议处理的,当年考核应定为不称职,并扣发当年年度奖金,调离原工作岗位。
第四条 投诉监督电话:0416—2122891
第五条 本办法由市局监察室负责解释。
第六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