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改进机关作风,促使领导干部主动、及时、有效地与广大纳税人沟通,面对面听取纳税人的意见和建议,及时掌握第一手材料,更好地为民办实事,根据《信访条例》等有关规定,现制定锦州市国税系统局长接待日制度。
一、局长接待日时间为每月1日和15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至上班的第2日)。
二、局长接待日每次安排局长或一名副局长负责接待来访纳税人。
三、局长接待日受理范围为:主要接办来访群众在我局职权范围内提出的合法、合理诉求;对国税局工作和行风建设方面提出的合理化意见和建议;对国税系统工作人员职务行为提出的来访事项;对国税机关税务人员执法行为和服务态度问题提出的质询;反映国税系统的重大、紧急或带倾向性、苗头性的问题;上级转办的来访事项;纳税人反映突出又具有代表性的,机关处(科)室、分局(所)一时又无法解决,纳税人认为需要由局长当面予以答复、解决的问题。
四、各局对局长接待日工作应予以高度重视,各处(科)室要密切配合。把做好此项工作作为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构建和谐社会、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长效机制的重要举措之一,认真抓好落实。
五、各局办公室负责协调和安排具体接待日程。负责接待的局长在接待日当天无特殊情况不得外出,如确有特殊情况必须外出的,由局长另行指定其他局长接替,并履行局长接待日接待职责。
六、各局办公室负责对局长接待日接办问题的整理、传递、督办、反馈和总结报告等项工作。
七、办公室随时总结经验,不断提高局长接待日的质量和效率。
八、局长接待日接待地点:市局(含稽查局、稽查一、二分局)设在市局办公楼一楼接待室;各县(市)、区局自行指定地点并挂牌,直属税务分局设在纳税申报服务厅。
九、局长接待日预约办公电话由各局向社会公布。
十、落实局长接待日监督电话:0416—2122891
十一、本制度自2005年9月1日起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