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2006年节假日放假通知和《征管法实施细则》第108、109条规定,为便于各征收单位和纳税人掌握2006年纳税申报期限,现将2006年元旦、春节、“五一”、“十一”放假当月纳税人申报及按月缴税期限的顺延明确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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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 种 |
纳税期限 |
一月 |
二月 |
五月 |
十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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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消费税 |
月 |
一月十三日 |
二月十四日 |
五月十七日 |
十月十七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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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包括外资) |
月、季 |
一月十八日 |
二月二十日 |
五月二十二日 |
十月二十三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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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税 |
月 |
一月十日 |
二月十三日 |
五月十五日 |
十月十六日 |
各市国家税务局要对上述纳税申报期限安排情况在办税服务厅向纳税人公布,同时省局将通过辽宁省国家税务局税收综合服务网站和12366纳税服务热线向全社会进行公布。
二OO五年十二月三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