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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锦市国家税务局纪检监察信访工作实施办法
发表日期:2005-12-21 【字号: 【打印】
 

第一条             为更好地发挥全市国税系统纪检监察信访工作职能作用,根据《辽宁省国家税务局纪检监察信访工作办法》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是国税机关贯彻执行党的群众路线,依靠群众维护党纪政纪,促进党风政风好转的一项重要工作;是保障党内外群众充分行使民主权力,对党组织、党员、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进行监督的重要渠道;是国税纪检监察工作的基础性工作。

第三条              国税纪检监察机构受理检举、控告、申诉的范围是:对党员、党组织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违反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利用职权谋取私利和其他败坏党风行为的检举、控告;党员、党组织对所受党纪处分或其他处理不服的申诉;其他涉及党纪党风的问题。对国税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和其他违反行政纪律行为的控告、检举;对国税机关工作人员和其他人员不服主管行政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决定的申诉。以及党内外群众对有关党纪党风、政纪政风的批评建议和询问。

第四条              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的指导思想是: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坚持从严治党方针,为党风廉政建设和维护安定团结服务,保证经济建设和税收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五条              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的基本原则是:按照党章法规和政策规定处理问题的原则;实事求是,以事实为依据处理问题的原则,坚持民主集中制,集体决定处理重要信访问题的原则;维护写信上访人的民主权利的原则;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原则;解决实际问题同思想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六条              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的基本任务是:反映情况;督办查办信访举报案件;加强业务指导和业务联系。

第七条                              处理来信

1、拆封。信件拆封后信封、邮票应保持完好;信封和信纸一并装订;信中如有钱、物、票据等应及时清点登记,随信转办。

2、              阅信。阅信要认真、细致,弄清来信内容,反映问题性质,被检举人、控告人、申诉人的单位和职务,辩明是否属于纪检监察工作范围,确定办理方式。对重要来信要尽快处理。

3、登记。负责纪检监察信访的工作人员阅信后按来信顺序分别登记,统一编号,局领导和其他部门收到的检举、控告、申诉信件应转局纪检组、监察室或负责纪检监察工作的部门统一登记。凡一信多投的重复信件,在初信登记栏内注明时间、件数,如反映了新的问题要补充登记新的内容后再转。对检举、控告本级管理的干部或对非本级管理干部反映的问题比较严重的信件,登记后,要填写《重要来信(访)请示报告表》,提出办理意见,送部门领导、分管局领导阅批。

4、转办。要求及时、准确。市局纪检组、监察室对纪检监察业务范围内的信件,分管局领导批示转办的,按领导的批示办理。对原件不便下转的,应转摘抄件。不得把检举、控告信件转给被告单位或被告人。不属于纪检监察业务范围内的,按归口办理原则,请示部门领导、分管局领导后转有关部门处理;电话举报,按受理来信程序办理。

第八条 接待来访

1、        接访人要树立为人民服务思想,依法办公,文明办公,对来访人要热情接待。

2、        来访人首先填写《群众来访登记表》。接待人员认真听取他们的陈述,弄清情况后,给予负责的答复,并注明处理情况,来访材料按来信程序处理,对不属于纪检监察业务范围内的来访,要做好解释工作,指明受理单位和地址。

3、  对坚持无理要求,不听规劝,扰乱机关办公秩序、谩骂、殴打工作人员的无理取闹者,经请示局领导同意后,可请公安部门处理。

第九条  复信

为减少和避免重复信访及越级信访,各级纪检组、监察室或负责纪检监察工作的部门可根据具体情况给署名信访者复信,复信的原则是:

1.     不属于纪检监察业务范围内的重复来信,可复信告知已转有关部门,请其直接联系。

2.     承办检举、控告、申诉案件的单位,收到重复来信后,可复信给信访人,告知正在调查处理。

3.     对党风廉政建设和纪检监察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的重复来信,应复信予以鼓励。

4.     对受理的群众来信、电话举报和来访,纪检监察信访工作人员应在三日内完成拆阅、登记、转办、复信等程序,不得拖压。

第二条   承办原则

受理的检举、控告和申诉,由纪检监察专职信访人员或负责纪检监察信访的专人登记承办。

1.     各级纪检组、监察室或负责纪检监察工作的部门对上级和有关领导部门批示要查处结果、查处情况的信访件,由负责纪检监察信访的工作人员填写《重要来信来访请示报告表》,在三日内送部门领导、分管局领导签批,按分管局领导批示办理。

2.     县局、分局纪检组、监察室或负责纪检监察工作的部门,对本级受理的检举、控告、申诉信件,一律直接办理,不得转办和交办。

第十一条  办理方式

1、        市局纪检组、监察室对本级应办的检举、控告、申诉案件,原则上应由本级直接组织查办,亦可联办、委托办。

2、        上级纪检组、监察室向下级纪检组、监察室或负责纪检监察工作的部门交办的案件,要加强检查指导,及时催办,了解和掌握案件查办进展情况,并帮助解决查办中的具体困难。

第十二条  重要信访举报件的批阅处理

1、        对检举、控告同级党政组织和上级党组织管理的党员干部的信访件,送部门领导阅后再报分管局领导阅批,并及时报告上一级纪检监察机关,由上级纪检监察机关根据不同情况进行处理。

2、        对检举、控告本级管理的干部和下一级党政组织问题的信访件,送部门领导阅后再报分管局领导阅批。

3、        市局纪检组、监察室对检举、控告下级党组织管理的党员干部以及一般党员干部的信访件,送部门领导、分管局领导阅批后,一般转下级纪检监察机构处理。

第十三条  对匿名信的处理

对匿名来信和署名来信,主要应看其内容是否具体可信,决定如何处理。对反映内容空洞,没有具体事实的可暂存;反映一般问题,情节轻微的可转有关组织进行监督教育,或责成本人作出说明;反映的问题重要,可先初步调查再确定处理办法;内容反动的可交公安部门处理。

第十四条  要结果信件的办理

1、  收到上级要结果、要情况转办单后,要在两天内登记,填写请示报告单,报送分管领导批示。

2、  向下级要结果、要情况信访件,要及时催办并记录催办时间存档。

3、        上级要结果、要情况案件结案后,要向上级纪检监察部门沟通,以保证按期优质结案。

4、        报告检举、控告案件处理结果的必备材料是:①调查报告和处理结论。②检举、控告人和被检举控告人对调查处理的意见。在检举、控告人或被检举、控告人提出不同意见时,应附有承办单位对其不同意见的说明。③被检举、被控告人有错误,组织上已令其检讨或给予组织处理的,应附有本人检讨或处理决定。④呈报机关的审批意见。

5、        报告申诉案件处理结果的必备材料是:①原处理决定,复议结论或复查报告及结论。②申诉人对复议、复查结论的意见。在申诉人提出不同意见时,应附有承办单位对其不同意见的说明。③呈报机关的审查意见。

6、        省局纪检组、监察室和市纪委、要查处结果和要情况的信访案件,报送材料一式3份;市局纪检组、监察室要结果和要情况的案件,报送材料一式2份。

第十五条  归档

1、      档案必备材料和整理顺序。交当地档案部门管理的,应按当地档案部门要求的顺序装订;处分案卷按规定内容、顺序装订;一般信访案件归档装订顺序是:①信访案件结案审理表。②来信(来访、来电话记录)请示报告单及原信或信访摘要。③上报结案公文及底稿。④来往公文。⑤各级组织审查意见。⑥调查或复议、复查报告和处理结论。⑦检举、控告人和被检举控告人、申诉人对调查处理的意见(有不同意见,应附对不同意见的说明)。⑧应检讨的要有本人检讨。⑨调查取证材料。⑩与案件有关的领导批示、电话记录、会议记录等材料。

2、      档案保存期限:①上级要查处结果、查处情况的信访案件为永久保存;②一般案件保存十年;③信访登记薄、登记表保存五年;④存查信件保存一年。文书档案,按档案部门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盘锦市国税局纪检组、监察室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