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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发票的管理
发表日期:2006-01-16 【字号: 【打印】
 

(一)普通发票的主要防伪特征

    1.普通发票发票联采用专用水印纸印制,水印图案为菱形,中间标有SW字样,发票联不加印底纹。

    2.发票监制章和发票号码采用有色荧光油墨套印,印色为大红色,在紫外线灯下呈橘红色反应。

    3.目前尚有部分地区使用无水印普通无碳压感纸印制发票联。发票监制章及发票号码仍采用有色荧光油墨套印。

     (二)企业自印普通发票的管理

    1. 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财务和发票管理制度健全,自觉依法纳税且年普通发票使用量在1000本以上、电脑版发票在10000份以上、卷式发票在1000卷以上的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确需申请印有企业名称普通发票的,按照严格控制,从严审批的原则,经县(市)以上税务机关批准,到指定印刷厂印刷,并由主管税务机关集中保管,限量供应。

    2.企业必须按照省局规定的统一票样印制普通发票,个别纳税户因特殊需要确需改变统一发票票样的,需经县(市)以上税务机关批准。

    3.企业申请自印的发票,原则上一次印刷不得超过一年的使用量。

    (三)跨省、市、县从事临时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领购普通发票办法

    1.临时到本省、市、县以外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凭所在地税务机关的证明,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领购经营地的发票。

    2.经营地税务机关可以要求其提供保证人或者根据所领购发票的票面限额及数量交纳不超过一万元的保证金,并限期缴销发票。

    3.按期缴销发票的,解除保证人的担保义务或者退还保证金,未按期缴销发票的,由保证人或者以保证金承担法律责任。

    4.经营地主管国家税务机关收取发票保证金应当开具收据。

    (四)纳税人购领普通发票的要求

    有购领资格的纳税人购领普通发票时,必须提供以下资料:

    1.发票购领审批传递单;

    1.已开具使用的旧发票及发票使用情况明细表;

    3.普通发票购领卡。

    (五)纳税人申请代开普通发票需要的手续

    主管国家税务机关为纳税人开具普通发票应当严格审核申请代开发票单位和个人的有关手续:

    1.付款单位接收产品(商品)、劳务承认付款的证明;

    2.申请代开单位的税务登记证件或证实申请代开人职业的证明;

    3.申请代开人的居民身份证;

    4.其他有关证明。

    (六)开具普通发票后,发生退货(包括部分退货)或销售折让的处理

     1.若购销双方发票均未入帐,购货方应将发票退还给销货方,销货方收到该发票后粘贴在该份发票的存根联上,将所有联次注明“作废”字样,并按实际销售重新开具发票。

    2.若购货方发票未作帐务处理,而销货方已作帐务处理的情况下,购货方将原发票退还给销货方。销货方收到发票后,在该发票上注明“作废”这样,同时开具相同数额的红字普通发票,将注明作废退还的发票粘贴在红字发票后面,撕下红字发票记帐联入帐,并按实际销售重新开具发票。

    3.若购货方发票已作帐务处理,发票无法退还销货方的情况下,销货方必须取得购货方出具的退货(含部分退货)或折让书面证明,据以开具红字普通发票,《证明》应粘贴于红字发票存根联后面,红字发票发票联交购货方入帐,红字发票记帐联由销货方入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