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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骗、抗、欠税处罚标准
发表日期:2006-01-16 【字号: 【打印】
 

一、偷税。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二、骗税。由税务机关追缴其骗取的退税款,并处以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对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税务机关可以在规定期间内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

    三、抗税。情节轻微,未构成犯罪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拒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以拒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四、欠税。由税务机关追缴其欠缴的税款、滞纳金,纳税人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欠缴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以上各条,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