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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 教育部关于《教育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发表日期:2006-03-27 【字号: 【打印】
 

辽宁省盘锦市国家税务局

文件

         

中国人民银行盘锦市中心支行

 

盘国税发〔2005137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  教育部关于

《教育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各县()国家税务局、各县(区)教育局、中国人民银行盘锦市中心支行:

根据辽宁省国家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沈阳分行、辽宁省教育厅联合下发的辽国税发[2005217号文件精神,现将《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 教育部关于<教育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5155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转发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教育部关于《教育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2.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 教育部关于《教育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盘锦市国家税务局             盘锦市教育局

 

 

中国人民银行盘锦市中心支行

 

 

                       二○○五年十一月十八日

 

主题词转发 免征 所得税 实施办法补充通知

盘锦市国家税务局办公室              2005年11月20印发

打字:虞英 校对:所得税管理科  陈立志


国家税务总局文件
中国人民银行文件
教育部文件

 

国税发〔2005155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 教育部关于

《教育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教育厅(教委、教育局),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商业银行总行:

  为更好地执行《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 教育部关于印发〈教育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实施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148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现就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实施办法》推迟至2005121日起执行。

  二、存款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教育储蓄管理办法〉的通知》(银发〔2000102号)的要求,向办理教育储蓄的银行提供的相关证明文件,在2005121日前继续有效。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教育厅(教委),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商业银行要切实做好宣传和解释工作。对执行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上报。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         教育部



 二○○五年九月三十日

   

主题词个人所得税 教育 储蓄 补充 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2005年9月30封发

校对:所得税管理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