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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盘锦市国家税务局 |
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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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 锦 市 教 育 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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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盘锦市中心支行 |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 教育部关于
《教育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各县(区)国家税务局、各县(区)教育局、中国人民银行盘锦市中心支行:
根据辽宁省国家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沈阳分行、辽宁省教育厅联合下发的辽国税发[2005]217号文件精神,现将《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 教育部关于<教育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5]155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转发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教育部关于《教育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2.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 教育部关于《教育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盘锦市国家税务局 盘锦市教育局
中国人民银行盘锦市中心支行
二○○五年十一月十八日
主题词:转发 免征 所得税 实施办法补充通知
盘锦市国家税务局办公室 2005年11月20日印发
打字:虞英 校对:所得税管理科 陈立志
国家税务总局文件 中国人民银行文件 教育部文件
国税发〔2005〕155号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 教育部关于
《教育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教育厅(教委、教育局),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商业银行总行:
为更好地执行《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 教育部关于印发〈教育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实施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148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现就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实施办法》推迟至2005年12月1日起执行。
二、存款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教育储蓄管理办法〉的通知》(银发〔2000〕102号)的要求,向办理教育储蓄的银行提供的相关证明文件,在2005年12月1日前继续有效。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教育厅(教委),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商业银行要切实做好宣传和解释工作。对执行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上报。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 教育部
二○○五年九月三十日
主题词:个人所得税 教育 储蓄 补充 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2005年9月30日封发
校对:所得税管理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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