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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列名生产企业外购产品出口试行免抵退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7]468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你局要按照《通知》要求,对列名试点企业实施严格审核审批管理,制定专项管理制度,并上报省局备案。要对试点企业运行情况进行认真总结、分析,2007年上半年和全年的试点情况总结、工作建议和《列名生产企业外购出口货物统计表》电子文档务于2007年7月6日前和2008年1月6日前分别上报省局(上传路径:省局服务器/各市上报/进出口处/沈阳列名企业情况上报)。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列名生产企业外购产品出口试行免抵退税管理的通知
二OO七年五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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