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外承包工程建筑幕墙所用材料登记备案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1045号,以下简称《批复》)转发给你局,请遵照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要严格把关,对《批复》中明确的建筑幕墙所涉及的出口玻璃材料按《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商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财税〔2007〕90号)的相关规定予以登记备案,备案后准予按原出口退税率执行完毕。
二OO七年十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