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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税务登记换证
      
税务登记换证
[ 更新时间:2006-06-29 10:33:36 ]


    税务机关对已核发的税务登记证件,实行定期换证制度。纳税人应当在税务机关公告要求的期限内办理换证手续。

    (一)纳税人到主管税务机关领取税务登记表格,并按规定填写。

    (二)纳税人将填写好的税务登记表格送交主管税务机关,并提供下列有关证件、证明、资料:

     1、原税务登记证件正、副本;

     2、《税务登记表》;

     3、营业执照或者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及工商登记表复印件;

     4、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复印件;

     5、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业主的身份证件、证明复印件;

     6、如属分支机构,应提供总机构的税务登记证件副本复印件;

     7、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证明、资料。

     上述证件、证明、资料,除税务登记证件应提供正副本外,其他证件、证明、资料,纳税人应提供副本和复印件各一份,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无误后,其他证件、证明、资料的副本原件退还纳税人,复印件留存主管税务机关归档。

    (三)主管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报送的有关证件、证明、资料和税务登记表格进行审核,予以换证的,应收回原税务登记证件正副本,换发新的税务登记证件正副本,同时收取税务登记工本管理费。

    (四)纳税人遗失税务登记证件应当在15日内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登报申明作废,同时申请补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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