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减免退税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实现减免退税管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和有关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对减免退税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减免退税是指依据税收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税收规定(以下简称税法规定)给予纳税人减税、免税、退税。减税是指从应纳税款中减征部分税款;免税是指免征某一税种、某一项目的税款;退税是指税务机关按税法规定从国库中退还给纳税人的税款,包括减免退税,退还纳税人多缴税款。 第三条 减免退税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税法规定为标准,遵循依法、公开、公正、高效、便利的原则,规范减免退税的管理。 第四条 减免税分为报批类和备案类减免税。报批类减免税是指应由税务机关审批的减免税项目;备案类减免税是指取消审批手续的减免税项目和不需税务机关审批的减免税项目。 第五条 县(区)级税务机关负责审批的减免税项目,按《铁岭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下放税务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铁国税发[2005]229号)执行。其他减免税项目按规定上报市局。 第六条 纳税人享受报批类减免税,应当提交相应资料,提出申请,经本办法规定具有审批权限的税务机关(以下简称有权税务机关)审批确认后执行。未按规定申请或虽申请但未经有权税务机关审批确认的,纳税人不得享受减免税。 第七条 纳税人申请报批类减免税的,应当在规定的减免税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报送下列资料: (一)减免税申请报告,列明减免税理由、依据、范围、期限、数量、金额。 (二)填制减免税申请审批表。 (三)财务、会计报表,纳税申报表。 (四)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五)税务登记证件、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六)开户银行及帐号证明。 (七)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八条 纳税人报送的资料应真实、准确、齐全。税务机关不得要求纳税人提交与其申请减免税项目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材料。 第九条 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减免税,也可以直接向有权税务机关申请。 第十条 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提出的减免税申请,应根据以下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的减免税项目依法不需要由税务机关审查后执行的,应当立即告知纳税人不受理(进行备案登记处理)。 (二)申请减免税资料不详,或存在错误的,应当告知并允许纳税人更正。 (三)申请减免税资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纳税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 (四)申请减免税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或者纳税人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减免税资料的,应当受理纳税人的申请。 (五)由纳税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受理,应当由上级税务机关审批的减免税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直接上报上级税务机关。 第十一条 税务机关受理或不予受理减免税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机关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第十二条 市以下税务机关减免税的审批程序。 (一)纳税人申请。凡享受减免税税收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必须在规定的时限内,向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填制有关报表,报送相关资料。 (二)税务机关受理。有权税务机关应对纳税人报送的减免税资料进行认真审核,并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组成调查组,对申请资料内容进行实地核查,并将核查情况记录在案,形成书面报告,提出核查意见。 (三)税务机关审批。市、县两级税务机关应当成立减免退税审批管理委员会,在规定的期限内例会,集体对减免退税事项进行讨论、审批。 第十三条 减免退税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有权税务机关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准予减免退税的书面决定。依法不予减免退税的,应当告知纳税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力。 第十四条 税务机关作出的减免退税审批决定,应当自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纳税人送达减免退税审批书面决定。并从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理税款退库手续(税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五条 减免税期限超过一个纳税年度的,进行一次性审批,也可以按季度进行审批(有特殊规定的除外)。 第十六条 减免退税审批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审批委员会)的组成。设主任一名,副主任若干名(一般由局领导担任),成员包括:税政管理部门、征收管理部门、税源管理部门、政策法规部门、计划统计部门、监察部门等部门负责人组成。 成立审批委员会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负责政策法规工作的部门,具体负责减免退税审批的日常工作。 第十七条 审批委员会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 (一)对有关部门报送的减免退税资料和核查意见进行初审,并提出初审意见。初审的主要内容包括:是否属于减免退税的报批范围,适用的税法规定是否准确,资料是否齐全,程序是否符合规定,调查认定的事实是否清楚等。对适用税法规定不准确,资料不齐全,程序不符合规定,调查认定事实不清楚的,退回原上报部门,重新调查核实,补充所需资料。 (二)做好减免退税审批会议前的准备工作。会前,由调查部门按审批委员会办公室的初审意见,将调查资料和本部门的核查意见形成完整的书面材料,送达各位审批委员会成员;由审批委员会办公室通知各委员会成员和列席人员召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内容。 第十八条 审批委员会工作程序: (一)审批委员会会议,由主任或主任授权的副主任主持。 (二)审批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才能召开。审批委员会成员有特殊情况不能参加会议的,可委托其他相关人员参加。审批委员会办公室初审经办人员,有关部门核查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应列席会议。 (三)召开审批委员会会议时,首先由审批委员会办公室汇报初审意见,然后由核查部门负责人汇报核查情况及核查意见。审批委员会应对初审意见、核查情况、核查意见进行充分讨论,在事实清楚,依据充分的情况下做出正确的审批结论。 (四)审批委员会办公室应对会议讨论、审批情况认真作好记录,并根据审批委员会的审批结论,制作《减免退税审批管理委员会会议纪要》报会议主持人批准。《减免退税审批管理委员会会议纪要》的内容应包括:会议内容,召开会议的时间、地点,主持人,参加人员,调查情况,有关部门意见,审批依据,与会人员意见及审批结论等。 第十九条 主管业务科室应根据《减免退税审批管理委员会会议纪要》,制作《减免退税审批意见书》,经主管局长签署意见后,下发批准(批复)文件执行。同时要将《减免退税审批意见书》和批准(批复)文件送交审批委员会办公室一份留存备查。 第二十条 各基层局应结合纳税检查、执法检查、专项检查,每年对纳税人减免事项进行清查、清理,加强监督检查。每年检查次数不低于2次,检查面不低于30%。市局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抽查,检查面不低于10%。检查由负责政策法规的工作部门组织。检查的主要内容: (一)纳税人是否符合减免税资格条件,是否以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等手段骗取减免税。 (二)纳税人享受减免税条件发生变化时,是否依据变化的情况经税务机关重新审查后办理减免税。 (三)减免税款有规定用途的,纳税人是否按规定用途使用减免税款;有规定期限的,是否到期恢复征税。 (四)是否存在纳税人未经税务机关批准自行享受减免税的情况。 (五)已享受减免税是否未按期申报。 (六)减免税金的核算是否符合规定,是否准确。 (七)税务机关机关认为其他需要检查的项目。 第二十一条 减免退税审批采取谁审批谁负责的制度,市、县两级税务机应将减免退税审批纳入岗位责任制考核体系中,建立税收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 (一)县(区)级税务机关应建立减免退税档案,分纳税人对相关资料进行归档管理。 (二)县(区)级税务机关批准的减免税应报市局(主管业务科室)备案。 (三)市局定期对县(区)级税务机关减免退税档案进行评查。 (四)市局对县(区)级税务机关减免退税工作进行监督,包括是否按规定的权限、程序、条件、时限等实施减免税退税审批管理工作。 第二十二条 相关责任 (一)纳税人实际经营情况不符合减免税条件的;采取欺骗手段获得减免税的;享受减免税条件发生变化未及时向税务机关报告的;未按规定程序申请、报批而自行减免税的,税务机关按照税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给予处理。 (二)因税务机关责任审批或核实错误,造成纳税人未缴或少缴税款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二条执行。 (三)纳税人存在偷、逃、骗税问题和虚开、代开发票问题交稽查部门处理。 (四)税务机关越权减免退税;或者税务机关及工作人员非因客观原因未能及时受理或审批的;或者未规定程序核实、审批的;或者调查核实人员调查核实有误造成审批错误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四条规定和国家税务总局《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处理。 第二十三条 备案类减免税按国家税务总局《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其他税务行政审批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铁岭市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从二○○六年四月一日起执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