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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铁岭市国税局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商贸服务型企业减免税和企业印制衔头发票税务行政许可业务流程
      
铁岭市国税局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商贸服务型企业减免税和企业印制衔头发票税务行政许可业务流程
[ 更新时间:2006-06-29 13:04:01 ]


  一、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商贸服务型企业减免税
  (一)减免税种类:
  1、对新办的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含30%),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含1年)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相应期限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企业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不足职工总数30%,但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含1年)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相应期限内可按计算的减征比例减征企业所得税。减征比例=(企业当年新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企业职工总数×100%)×2。
  2、对现有的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新增加的岗位,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含30%),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含1年)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相应期限内对年度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减征30%。
  3、对新办的商业零售企业(商业零售企业是指设有商品营业场所、柜台、不自产商品、直接面向最终消费者的商业零售企业,包括直接从事综合商品销售的百货商场、超级市场、零售商店等),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含30%),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含1年)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相应期限内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新办的商业零售企业,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不足职工总数30%,但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含1年)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相应期限内可按计算的减征比例减征企业所得税。减征比例=(企业当年新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企业职工总数×100%)×2。
  4、对现有的只从事商品零售业务的商业零售企业新增加的岗位,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含30%),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含1年)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相应期限内对年度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额减征30%。
  5、对新办从事商品零售兼营批发的商业零售企业,凡安置下岗失业人员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含1年)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相应期限内可享受定额税收扣减优惠,即按照企业安置下岗失业人员数量核定税收扣减数额,并一律从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额中扣减,当年扣减不足的可按规定结转至下一年继续扣减。具体扣减数额=企业安置下岗失业人员数量×2000元/年。
  (二)提供资料,办理条件:纳税人申请报批类减免税的,应当在政策规定的减免税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报送以下资料:
  1、减免税申请报告(减免退税申请审批表),列明减免税理由、依据、范围、期限、数量、金额等;
  2、营业执照副本;
  3、税务登记证副本;
  4、《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
  5、资产负债表;
  6、企业工资支付凭证(工资表);
  7、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它材料。
  纳税人报送的材料应真实、准确、齐全。税务机关不得要求纳税人提交与其申请的减免税项目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材料。
  (三)实施程序:
  1、申请人提出申请: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向铁岭市国税局税务登记中心提交《减免退税申请审批表》和全部材料。
  2、受理申请:铁岭市国税局税务登记中心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按规定做以下处理:
  (1)不受理或不予受理。如果申请事项属于国税局管辖范围,但不需要减免退税审批,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同时告知其解决的途径。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国税局职权范围的,应当当场书面做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2)要求补正材料。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告知并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3)受理。申请事项属于国税局职权范围(包括各级国税机关实施的审批项目),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铁岭市国税局税务登记中心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由铁岭市国税局税务登记中心正式受理申请人的申请, 向申请人送达《税务文书领取通知单》, 同时,填制《税务文书附送资料清单》和《税务文书传递卡》,于两个工作日内将减免退税申请报告和相关资料送达主管税务机关(银州区、铁岭县、开发区和直属局)。
  3、审查:主管税务机关接到减免退税申请报告和相关资料后,要依照法律、法规、规章或总局省局文件的有关规定,及时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指派两名以上税务机关工作人员进行实地核实,情况属实的,在《减免退税申请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对内容增加的,将增加的内容录入《税务文书附送资料清单》,同时填制《税务文书传递卡》,于十个工作日内将减免退税申请报告和相关资料送达铁岭市国税局(所得税管理科)。
  4、决定:市局主管业务科室(所得税管理科)通过审核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和实地核实情况后,对符合条件的,三日内由主管业务科室在申请审批表签署同意意见后送机关主管负责人,机关主管负责人按有关规定程序十日内通知法规部门召集减免退税审批委员会成员例会,主管业务科室要根据减免退税审批委员会的例会结果制作有关的减免退税文件(准予减免退税、不予减免退税等决定),对内容增加的,将增加的内容录入《税务文书附送资料清单》,同时 填制《税务文书传递卡》,连同减免退税申请审批表和相关资料于两日内通知主管税务机关领回存档;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市局审批意见,三日内将减免退税申请审批表的一份送达铁岭市国税局税务登记中心通知申请人取回;如不能按期完成审核批复的,主管业务科室应在规定期限届满前,通知主管税务机关通过税务登记中心通知纳税人具体批复时间。对于做出不予减免退税决定的,应向申请人书面说明不符合条件的理由。
经市局负责人同意审批时间延长的,应于正常期限届满前将延期的理由和时间通报铁岭市公共行政中心和申请人。
铁岭市国税局税务登记中心送达《税务文书领取通知单》和减免退税决定时,必须填制税务文书送达回证。
  二、印制有本单位名称发票的税务行政许可
  (一)印制有本单位名称发票许可的实施机关为铁岭市国家税务局。
  (二)条件:
  1、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使用通用的普通发票不能满足其业务需要;
  2、具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在同行业中生产经营规模较大,财务会计制度健全;
  3、发票管理基础及纳税信誉较好。
  (三)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
  1、《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
  2、《企业衔头发票印制申请审批表》;
  3、《印有本单位名称发票申请审批表》;
  4、《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5、《税务登记证》副本;
  6、普通发票领购簿;
  7、单位介绍信及经办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8、企业衔头发票票样。
  (四)实施程序:
  1、申请人提出申请: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向铁岭市国税局税务登记中心提交《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和《印有本单位名称发票申请审批表》(各一式三份),同时提交全部材料。
  2、受理申请:铁岭市国税局税务登记中心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按规定做以下处理:
  (1)不受理或不予受理。如果申请事项属于国税局管辖范围,但不需要取得税务行政许可,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同时告知其解决的途径。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国税局职权范围的,应当当场制作《税务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书面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2)要求补正材料。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告知并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制作《补正税务行政许可材料告知书》。
  (3)受理。申请事项属于国税局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铁岭市国税局税务登记中心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由铁岭市国税局税务登记中心正式受理申请人的申请, 向申请人送达《税务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对内容增加的,将增加的内容录入《税务文书附送资料清单》,同时填制《税务文书传递卡》,于两个工作日内将《印有本单位名称发票申请审批表》和相关资料送达主管税务机关(银州区、铁岭县、开发区和直属局)。
  3、审查:主管税务机关接到《印有本单位名称发票申请审批表》和相关资料后,要依照法律、法规、规章或总局省局文件的有关规定,及时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指派两名以上税务机关工作人员进行实地核实,情况属实的,在《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和《印有本单位名称发票申请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对内容增加的,将增加的内容录入《税务文书附送资料清单》,同时填制《税务文书传递卡》,于十个工作日内将《印有本单位名称发票申请审批表》和相关资料送达铁岭市国税局(票证中心)。
  4、决定:市局主管业务科室通过审核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和实地核实情况后,对符合条件的,三日内由主管业务科室在《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和《印有本单位名称发票申请审批表》签署同意意见后送机关主管负责人,机关主管负责人按有关规定程序处理后,将资料返回主管业务科室,主管业务科室要根据机关领导的意见制作有关的税务行政许可决定文书(准予许可、不予许可等决定);对内容增加的,将增加的内容录入《税务文书附送资料清单》,同时填制《税务文书传递卡》,连同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和相关资料于三日内通知主管税务机关取回存档。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市局审批意见,两日内将《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送达铁岭市国税局税务登记中心通知申请人取回;如不能按期完成审核批复的,主管业务科室应在规定期限届满前,通知主管税务机关通过税务登记中心通知纳税人具体批复时间。对于做出不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的,应送达《不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经市局负责人同意审批时间延长的,应于正常期限届满前将延期的理由和时间通报铁岭市公共行政中心和申请人。
铁岭市国税局税务登记中心送达税务行政许可文书时,必须填制税务文书送达回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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