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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得税减免(退)税审批项目审批操作办法
      
所得税减免(退)税审批项目审批操作办法
[ 更新时间:2006-06-29 13:11:32 ]


第一部分  关于内资企业所得税

  一、取消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的后续管理
  企业所得税有关审批项目取消后,各主管税务机关须采取各种有效措施向纳税人宣传取消审批项目的税收政策,辅导、督促纳税人通过填报有关申报表或提供相应的书面资料,及时、准确地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或备案、备查)取消审批项目的有关事项。同时,应着重对企业申报的这些项目加强评估和纳税检查。发现不符合税法有关规定的,应进行纳税调整,补征税款;涉嫌偷税的,应按征管法的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主管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提供的申报资料和备案资料要认真核对。对报送的申报资料和备案资料符合规定的,即时制作《纳税人涉税事项备案回执》(附件1)送达纳税人。对报送申报资料和备案资料不符合规定的,应向纳税人开具《补充资料通知书》(附件2),与申报资料和备案资料一并退纳税人补正。
  (一)税前弥补亏损的管理
  1、取消税前弥补亏损项目审核后,主管税务机关应建立《税前弥补亏损登记台账》,对企业亏损及弥补情况进行动态管理。
  2、纳税人在纳税申报时(包括预缴申报和年度申报)可自行计算并弥补以前年度符合条件的亏损。
  3、主管税务机关审查的重点包括:
  (1)企业自行弥补亏损适用政策是否准确;
  (2)企业弥补亏损申报数据与税务机关了解掌握的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及其亏损的情况是否相符;是否超过企业以前年度申报的亏损额;与《税前弥补亏损登记台账》的数据是否一致。
  4、征收机关应对申报补亏的企业每年进行一次检查。对与行业生产、经营规律和利润水平差距较大的企业,以及连续亏损的企业要作为重点检查对象,了解亏损的真实原因。发现企业虚报亏损或多弥补亏损的,应及时进行纳税调整、补征税款,涉嫌偷税的,应及时查处。
  (二)企业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的管理
  1、取消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审批后,技术开发费的加计扣除由纳税人根据税收政策自主申报扣除。
  2、主管税务机关应设立《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统计台账》,详细登记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情况。
  3、办理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的纳税人在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须提供以下资料:
  (1)营业执照复印件;
  (2)税务登记复印件;
  (3)技术研发专门机构的编制情况和专业人员名单;
  (4)技术项目开发计划(立项书)和技术开发费预算;
  (5)上年及当年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项目清单;
  (6)上年及当年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额的有关发票复印件;
  (7)《纳税人涉税事项备案回执》;
  (8)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年度资产负债表、年度损益表。
  (9)《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报备表》(表样见铁国税发[2005]115号);
  4、主管税务机关审查的重点包括:
  (1)企业账证是否健全,能否从不同会计科目中准确归集技术开发费用实际发生额。
  (2)企业技术开发费的范围是否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技术进步有关财务税收问题的通知》(财工字[1996]41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技术进步有关税收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1996]152号)规定。
  (3)企业当年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各项费用,是否比上年实际发生额增长达到10%以上(含10%)。
  (三)“工效挂钩”企业税前扣除工资的管理
  1、取消“工效挂钩”工资方案审批后,纳税人在年度纳税申报时须提供以下资料:
  (1)有关部门核定或批准的“工效挂钩”方案或年度清算结果的批复性文件。
  (2)《纳税人涉税事项备案回执》;
  (3)财务会计报表;
  (4)《工效挂钩工资办法报备表》(表样见铁国税发[2005]115号)。
  2、主管税务机关应建立“工效挂钩”工资税前扣除台账,详细登记应付工资提取及发放情况。
  3、主管税务机关审查的重点是:
  (1)纳税人提取的效益工资总额是否符合“两个低于”原则;
  (2)是否在效益工资总额范围内按实际发放的工资数额扣除;
  (3)是否将提取的效益工资用于建立工资储备的部分、未发放的部分或者改变用途的部分申报扣除;
  (4)对以集团名义审批的工效挂钩方案,应对每个独立纳税人按“两个低于”和实际发放的原则进行审核检查。
  二、下放管理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的后续管理
  (一)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的审批管理
  1、各级税务机关应严格按照总局和省局的有关规定,本着公正透明、廉洁高效和方便纳税人的原则,及时受理和审批纳税人申报的财产损失审批事项。
  2、企业财产损失采取即报即批和年终集中一次性审批两种方法,纳税人可以根据证据的情况选择。
  3、审批管理权限
  (1)企业正常生产经营中发生的单项固定资产损失(按企业固定资产管理目录的标准)、流动资产每年(或次)损失、坏账每年(或次)损失在2000万元以下、30万元(含)以上的,由市国家税务局审批;
  (2)单项固定资产损失(按企业固定资产管理目录的标准)、流动资产每年(或次)损失、坏账每年(或次)损失在30万元以下的,由县级国家税务局审批。
  4、申报税前扣除财产损失须提供的材料按《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3号)、《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辽国税发[2005]228号)、《铁岭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企业所得税五项审批权限问题的通知》(铁国税发[2005]115号)规定办理。
  (二)金融企业呆账损失税前扣除审批管理
  1、金融企业发生的呆账损失,按规定报经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应先冲抵已在税前扣除的呆帐准备,不足冲抵部分可据实税前扣除。
  2、审批管理权限:
  (1)市局审批管理权限
  ①实行汇总纳税的工商银行、建设银行、中国银行、农业银行及其他全国性银行,其呆账损失税前扣除金额单笔(项)在2,000万元以下、50万元(含)以上。
  ②城市商业银行和其他地方性银行,其贷款呆账损失税前扣除金额单笔(项)在500万元以下、20万元(含)以上。
  ③城市信用社呆账损失税前扣除金额单笔(项)在100万元以下、20万元(含)以上。
  ④农村信用社呆账损失税前扣除金额单笔(项)在100万元以下、10万元(含)以上。
  (2)县(区)局审批管理权限:
  ①实行汇总纳税的工商银行、建设银行、中国银行、农业银行及其他全国性银行,其呆账损失税前扣除金额单笔(项)在50万元以下。
  ②城市商业银行和其他地方性银行、城市信用社呆账损失税前扣除金额单笔(项)在20万元以下。
  ③农村信用社呆账损失税前扣除金额单笔(项)在10万元以下。
  3、申报税前扣除呆账损失须提供的材料按《铁岭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企业所得税五项审批权限问题的通知》(铁国税发[2005]115号)规定办理。
  (三)城市商业银行和其他地方性银行、城乡信用社购建固定资产的审批管理
  1、城市商业银行和其他地方性银行、城乡信用社购建固定资产,如固定资产净值与在建工程余额之和占所有者权益(扣除未分配利润)的比重未超过50%,则由企业内部按规定自行审批,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2、固定资产比例超过50%,但购建与企业经营活动有关的固定资产,单价5万元(含)以上的,报市局审批;单价5万元以下的,由县级局负责审批。与企业经营活动无关的固定资产、则不予审批确认。
  3、固定资产比例超过50%,如未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则超过比例部分的固定资产,所提取的折旧一律不得列入成本,也不得在税前扣除。
  4、企业申请购建固定资产须提供的材料:
  (1)新增固定资产申请报告。报告应说明企业的基本情况、经营规模、新增固定资产原因、当年效益情况等;
  (2)购建固定资产申请审批表。
  5、信用社新增固定资产必须事前申请,对先建(买)后申请的,税务机关可不予受理。
  (四)减免税的管理
  1、各级税务机关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5]129号)及《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问题的通知》(辽国税函[2005]461号)要求,本着公开透明、廉洁高效和方便纳税人的原则,及时受理和审批纳税人申请的减免税事项。
  2、主管税务机关及纳税人均应设立《减免税审批登记台账》,详细登记减免税的批准时间、项目、年限、金额等,建立减免税动态管理的监控机制。
  3、省国税局审批项目:
  (1)对地处我省境内的中央企业及其投资设立的全资企业的减免税;
  (2)属于纳税人遇有风、火、水、震等严重自然灾害及国家确定的“老少边穷”地区新办的企业,年度减免所得税达到或超过100万元(含)的;
  (3)国家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及其投资设立的新办企业的减免税;
  (4)社会中介机构减免税;
  (5)其他各类注册资本在1,000万元(含)以上的新办企业减免税。
  4、市国税局审批项目
  (1)纳税人遇有风、火、水、震等严重自然灾害,年度减免所得税100万元以下。
  (2)试点地区农村信用社按应纳所得税额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截止2006年底)。
  5、县(区)国税局审批项目:
  (1)新办的从事广告业企业减免税;
  (2)新办的独立核算的、注册资本在1,000万元以下的,从事商业、物资业、旅游业、仓储业、居民服务业、饮食业的企业减免税;
  (3)新办的独立核算的、注册资本在1,000万元以下的从事公用事业、卫生事业、教育文化事业、对外贸易业的企业减免税;
  (4)新办的独立核算的、注册资本在1,000万元以下的,从事交通运输业、邮政通讯业企业减免税;
  (5)转制科研机构减免税;
  (6)种植业、养殖业和农林产品初加工企业减免税;
  (7)安置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企业减免税;
  (8)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城镇退役士兵、随军家属企业减免税;
  (9)文化体制改革转制企业减免税;
  (10)新办的从事信息业、技术服务业减免税;
  (11)集成电路、软件企业减免税;
  (12)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减免税;
  (13)教育事业减免税;
  (14)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减免税;
  (15)民政部门举办的福利工厂和街道办的非中途转办的社会福利生产单位安置“四残”人员减免税;
  (16)医疗机构减免税;
  (17)老年服务机构减免税;
  (18)对农村的为农业生产的产前、产中、产后服务的行业以及城镇其他各类企事业单位开展技术服务或劳务取得的收入的减免税;
  (19)乡镇企业减免税;
  (20)国家机关服务中心为机关内部提供后勤保障的收入的减免税(截止2005年底);
  (21)企业、事业单位进行技术转让取得的收入的减免税;
  (22)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减免税;
  (23)新办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安置城镇待业人员减免税;
  (24)安置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的企业减免税;
  (五)企业清理欠款计提劳务费的管理
  1、根据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辽国税所[1999]240号文件规定,国有企业清理欠款可按规定计提劳务费,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在税前列支;未经审核批准的,不得在税前列支。
  2、申报时须提供的材料:
  (1)计提劳务费申请报告。内容应包括企业基本情况、应收账款发生时间、债务人情况、采取的清收措施等。
  (2)《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审批表》。
  三、对CTAISv2.0版工作流程中规定应由市局审批但本次市局予以下放审批权限的税前扣除项目及减免税,各县(区)级国税局在审批中应将本级作为流程终审对待,并对所审批项目负终审责任,市局只按照工作流程履行相关手续。

第二部分  关于涉外企业税收

  一、先进技术企业享受“免二减三”期满后,再享受减半征税。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五条第八项规定,外商投资举办的先进技术企业,依照税法规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仍为先进技术企业的,可以按照税法规定的税率延长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依照前款规定申请减征企业所得税时,应当提交审核确认部门出具的有关证明文件,由当地税务机关审核批准。
资格条件:必须有省外经贸部门核发的确认证书,且一般由市外经贸部门每年考核一次。
工作流程:由企业提出申请,出具省级审核部门的证明文件,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
  二、再投资退税的审批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规定,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将从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者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不少于五年的,经投资者申请,税务机关批准,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的百分之四十税款,国务院另有优惠规定的,依照国务院的规定办理;再投资不满五年撤出的,应当缴回已退的税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八十条规定,税法第十条所说的直接再投资,是指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将其从该企业取得的利润在提取前直接用于增加注册资本,或者在提取后直接用于投资举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 在依照税法第十条规定计算退税时,外国投资者应当提供能够确认其用于再投资利润所属年度的证明;不能提供证明的,由当地税务机关采用合理的方法予以推算确定。 外国投资者应当自其再投资资金实际投入之日起一年内,持载明其投资金额、投资期限的增资或者出资证明,向原纳税地的税务机关申请退税。第八十一条规定税法第十条所说的国务院另有优惠规定,是指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直接再投资举办、扩建产品出口企业或者先进技术企业,可以依照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全部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资格条件:必须是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利润,从其他企业取得的利润,不得享受退税待遇;必须是已经缴纳了企业所得税后的利润用于再投资,而且还必须是直接再投资的利润。因此,计算退税时,外国投资者应当提供能够确认其用于再投资利润所属年度的证明;再投资举办、扩建产品出口企业或先进技术企业的,应当提供审核确认部门出具的确认证明;再投资退税,必须自再投资实际投入之日起一年内,持载明其投资金额、投资期限的增资或出资证明,向原纳税地的税务机关申请退税,逾期不予退税;注册资金不到位的,应先行补足其未缴足的部分,对超出应弥补的部分,方可按照有关规定享受再投资退税优惠(你的先期投资没完全到位,那么就视同你的再投资是补足以前欠下的债);再投资的经营期不得少于五年,不满五年撤出的,应当缴回已退税款。再投资举办、扩建产品出口企业或先进技术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起三年内没有达到产品出口标准的,或者没有被继续确认为先进技术企业的,应缴回已退税款的60%。
  工作流程:1、企业在再投资一年内提出申请,提供税务登记、营业执照、批准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验资报告、会计师事务所查账报告、银行开户许可证、合同、章程、董事会决议等相关资格文件的复制件,提供能够确认其用于再投资利润所属年度的证明。(凡不能提供证明的,税务机关可就外国投资者再投资前的企业账面应付股利或未分配利润中属于外国投资者应取得的部分,从最早年度依次往以后年度推算再投资利润的所属年度,并据以计算应退还的企业所得税税款。)直接再投资于两类企业的,还应提供省级审核确认部门的证明文件。2、税务机关审核文件,实地调查再投资各种事项的真实性,审查合格辅导企业填报再投资退税申请审批表(附件3)。3、批准,退库。
三、对外国企业改变纳税年度的审批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八条规定,外国企业依照税法规定的纳税年度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有困难的,可以提出申请,报当地税务机关批准后,以本企业满十二个月的会计年度为纳税年度。
资格条件:外国企业
工作流程:企业申请---税务机关批准。
四、生产性企业所得税“免二减三”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对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但是属于石油、天然气、稀有金属、贵重金属等资源开采项目的,由国务院另行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实际经营期不满十年的,应当补缴已免征、减征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资格条件:1、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2、经营期在十年以上;3、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4、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符合税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可以享受定期减免税的,可在企业正式投产后,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申请确认手续。主管税务机关接到申请后,应就企业报送的资料进行审核,凡符合税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条件,可以享受定期减免税的,应发文确认该企业可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资格。
工作流程:1、企业正式投产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享受所得税“免二减三”的确认手续,同时报送税务登记、营业执照、批准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验资报告、会计师事务所查账报告、银行开户许可证、合同、章程、董事会决议等相关资格文件的复制件;2、税务机关审核其资格,符合条件,应发文确认该企业可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资格;3、企业实际获利年度并开始享受定期减免税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财务会计报表、确认生产性收入的证明等相关资料;4、税务机关审核资料,确认生产性收入,确认企业获利年度。
五、外方以优惠利率贷款给我方取得利息免征预提所得税的审批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九条第三款(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给中国政府和中国国家银行的利息所得,免征所得税;(三)外国银行国际金融组织按照优惠利率贷款给中国国家银行的利息所得,免征所得税。
资格条件:国际金融组织、国际金融组织
工作流程:外方提出申请,审核利率,批准免税。
六、协定国居民申请享受协定待遇的审批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执行税收协定若干条文解释的通知(1986年9月10日 (86)财税协字第015号)
资格条件:协定国居民
工作流程:1、企业申请,企业填写《外国企业享受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待遇申请表》,附送相关资料,报当地税务机关。2、当地税务机关审核申请表和相关资料,确认后签批。
七、对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可行性研究费用列入开办费的核准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执行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若干业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1]165号)第十三条规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在其所签订的合资、合作协议、合同被批准之前,合资、合作各方为进行可行性研究而共同发生的费用,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准予列为企业的筹办费。
资格条件: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工作流程:企业申请,税务机关审核,批准。
八、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年审、取消资格
政策依据:同内资企业
资格条件:外商投资企业
工作流程:同内资企业
注意事项:认定申请表、年审表、认定证书与内资企业不同,在总局、省局没有制定规章之前,仍然要到市局领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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