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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铁岭市国家税务局做好培养下岗再就业创业带头人工作实施(暂行)办法
      
铁岭市国家税务局做好培养下岗再就业创业带头人工作实施(暂行)办法
[ 更新时间:2006-06-29 13:19:33 ]


  为了做好培养下岗再就业创业带头人工作,按照辽宁省政府和省国税局的决定,根据辽国税函[2005]168号《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培养创业带头人工作的实施意见》,经市局领导决定制定本办法。
  一、组织领导
为了推动和做好培养再就业创业带头人工作,市局专门成立了领导小组,组长由市局副局长刘雪华担任,成员由市局机关各业务科科长、各基层局局长或主管副局长组成,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局政策法规办。
  二、主要工作内容
  (一)培养扶持对象
  1.再就业创业带头人是指通过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带动更多的下岗失业人员就业的带头人。
  2.培养再就业创业带头人的扶持范围为:国有、集体企业的下岗失业人员;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新成长劳动力中的登记失业人员和有就业要求的大中专毕业生及城镇其他失业人员。
  3.税务部门培养下岗再就业创业带头人主要是从下岗职工创办的经济实体中,选择具备一定规模,有广泛发展前景的企业或个人作为发展对象,通过一系列具体扶持措施和提供优质服务,使其不断扩大生产经营规模,带动更大范围的就业和再就业。
  (二)培养限制条件
  1.培养下岗再就业创业带头人是指新办经济实体的法定代表人或个人,或现有经济实体新吸纳下岗人员的法定代表人或个人,法定代表人或个人必须是下岗再就业人员,并持有劳动保障部门发放的《下岗再就业证》,有一定经营规模,有发展的,并吸纳一些有劳动保障部门发放《下岗再就业证》的下岗人员。
  2.培养下岗再就业创业带头人必须是单独由税务部门培养确定的对象,并通过劳动保障部门登记确认的。
  3.创业带头人吸纳下岗人员必须与下岗人员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进行实名制登记。
  (三)落实有关税收政策
  1.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国办法[2002]57号文件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相关文件,凡在2005年年底之前,符合政策条件规定,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吸纳下岗失业人员的企业和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所兴办的经济实体,可按有关规定享受最长期限为3年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
  2.具体税收优惠政策按中发[2002]12号、劳社部发[2002]20号、国办发[2002]57号、国税发[2002]160号、财税发[2002]208号、国税发[2003]80号、财税发[2003]133号、财税发[2003]192号、国税发[2003]103号、国办发[2003]40号、辽国税发[2003]9号、辽财预[2003]68号、国税发[2003]119号、国税发[2004]93号、财税发[2004]228号、国税发[2005]46号等文件执行。
  (四)开展服务的范围
  主要服务范围:税收政策指导、优质办税服务、生产经营信息服务、生产经营投资项目规划服务、税收筹划服务、建帐建制服务、财务人员培训服务、财务管理服务、会计管理服务、税收相关法律服务、内部经营管理服务等。
  三、具体工作要求
  (一)要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1.全市国税系统各级国税机关,要把促进再就业工作作为一项重要任务之一,从政治、全局高度,充分认识再就业工作的意义,在全面落实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和税收优质服务的同时,对培养再就业创业带头人作为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体现共产党员先进性的一项具体措施工作来抓;
  2.各基层局都要建立培养再就业创带头人领导小组,精心组织、周密安排,由负责法规工作部门负责组织开展工作;
  3.要切实做到领导到位、责任到位、政策到位、服务到位、措施到位。
  (二)要明确任务、完成培养指标。
  1.省局给市局下达了培养创业带头人的指标,市局把全市指标分解到各基层局,各基层局结合工作实际也要把具体指标分解,落实到业务部门和个人;
  2.2005年11月之前,每个基层局重点培养和扶持创业带头人至少1名,带动6名以上失业人员就业和再就业;
  3.要精心选择有发展前景的经济实体和有较高思想觉悟的法人代表和个人为培养创业带头人;
  4.要建立与创业带头人联系制度、建立下岗再就业人员实名登记制度、建立《培养创业带头人管理台帐》、制定培养计划和目标、明确服务项目、签订培养承诺书、建立培养档案,严格按条件要求进行培养和扶持,把工作落到实处、体现真实效果;
  5.要建立创业带头人统计、报告制度,每季度把培养创业带头人基本情况统计表(附后)与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统计表一同上报市局,统计工作进度,并上报当地政府再就业管理部门;
  6.要做好创业带头人到劳动保障部门认定工作。
  (三)要加大扶持力度,扩大服务范围。
  1.税务部门服务要充分发挥部门本身的职能作用,必须在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制定的有关税收政策规定范围内进行服务活动,不准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从事违法服务活动;
  2.服务项目要根据业户的具体需要情况而确定,以解决实际困难和问题为重点,建立与有关政府职能部门联系制度,打开各种信息渠道,为带头人提供全面、重点服务;
  3.要与政府再就业管理部门、劳动力市场管理部门及街道社区建立下岗人员信息联系制度;与企业建立用工信息联系登记制度,积极帮助下岗人员再就业;
  4.服务情况要有登记和记录、并存档、指定专人负责。
  (四)要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
  1.各基层局要利用各种宣传载体进行广泛宣传,将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及办税程序公示,增强工作透明度,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2.为再就业和创业带头人开辟“縁色通道”,提供“申请优先、受理优先、审批优先”的“一窗式”服务,服务窗口要有明显标志。
  (五)要按时完成培养工作任务。
  1.要边宣传边实施,要把近期安排和长远计划目标相结合,积极寻找培养对象;
  2.要向社会宣传下岗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培养带头人带动下岗就业和再就业,加大落实再就业税收扶持政策,激发广大下岗失业人员的创业意识,引导他们走创业之路,为创业者营造良好的内外部环境;
  3.必须在2005年5月至11月期间内完成2005年培养创业带头人和带动就业和再就业的指标任务,并从5月份开始上报报表。
  (六)要加强指导、总结、监督、检查和考核评定工作。
  1.在工作中要开拓新思路、新方法、新途径,创造性地有效开展工作,不断总结经验,学习和交流经验;
  2.负责此项工作的部门要加强指导、监督和检查,督促按时完成任务,确保工作质量,抓出成果和成效;
  3.各基层局要在2005年11月底之前向市局上报总结材料,向省局推荐先进单位和个人,市局将此项工作列入法规工作和市局工作目标考核内容之中,对完不成、达不到要求的扣20分,对完成好的给予表彰和奖励。
  本办法由市局税收政策法规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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