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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铁岭市国家税务局民政福利企业增值税“先征后退”管理办法
      
铁岭市国家税务局民政福利企业增值税“先征后退”管理办法
[ 更新时间:2006-06-29 13:26:28 ]


  为认真贯彻执行民政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进一步加强对民政福利企业增值税“先征后退”的管理,规范民政福利企业的纳税行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民政福利企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15号)和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福利企业 校办企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辽国税一[1999]49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申报资格
  (一)加强对新办福利企业的审批管理,对申请新办的福利企业,税务机关除按现行有关规定深入实地审核外,还应审核两项内容,一是企业已经连续生产经营三个月以上,二是残疾职工工资达到当地〈县(市)、区〉有关部门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不符合上述有关规定的,各级税务机关不予上报。税务机关审核符合上述有关规定的,企业按照相关程序申请办理,退税起始时间以社会福利企业证书有效期起始时间为准。
  (二)新办福利企业注册登记严格执行属地管理原则(市区企业按照铁国税函[2005]68号文件执行),否则不予审批。
  二、退税范围
  (一)安置的合格残疾人员占企业生产人员50%以上(含50%)的民政福利工业企业,其生产销售的增值税应税货物,除不得享受对民政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列举的项目外,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可采取先征税后返还的办法,给予返还全部已纳增值税的照顾。
  (二)安置的合格残疾人员占企业生产人员35%以上,未达到50%的民政福利工业企业,其生产销售的增值税应税货物,除不得享受对民政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列举的项目外,如发生亏损,可给予部分或全部返还已征增值税照顾,具体比例的掌握以不亏损为限。
  三、人员管理
  民政福利企业要加强对本企业人员的管理。
  (一)企业用工形式要符合国家现行政策,必须与残疾职工签定劳动合同,为残疾职工办理劳动保险。
  (二)企业管理人员、生产人员(含残疾人员)实行挂牌上岗制,佩戴胸卡,照片张贴在生产车间墙壁等醒目的地方,税务机关进行检查时,在场的其他外来人员一律由厂方提供其身份和工作证明,否则视为本企业人员,重新计算残疾人员比例。
  (三)残疾职工要有适当的劳动岗位,上岗率必须达到80%以上,残疾人不得多处挂名,多处计算比例,只能在一个企业就业,绝对不允许到其他企业兼职,停产放假时企业要保证残疾人员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开资。
  (四)残疾人比例以残疾人在一个企业一个退税期内达到50%为准,凡残疾人员变动的,相关手续齐备后,5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认定备案,主管税务机关要进行现场审核确认。
  四、财务管理
  民政福利企业财务核算务必真实准确,不得虚报瞒报。
  (一)购进原材料必须取得合法凭证,不允许白条入帐。
  (二)原材料估价入帐部分形成的应退税款可以批复,但不办理退税,待正式发票补齐后(受理发票截止时间当年年底),办理退税,实行一次审批,两次退税制度。第二次退税结束后,各基层局于次年1月5日前通过局域网向市局上报第二次退税情况表(项目:序号、企业名称、退税额)。
  原材料估价入帐部分形成的应退税款=生产领用估价原材料成本/生产领用全部原材料成本×本期应退税额
  (三)民政福利企业每半年进行一次退税。每退税期计算不得享受民政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税款(即不退税款)时,参与分劈的进项税额按照退税期全部进项税额计算,由此计算出现的不退税款不实问题,采取年度清算办法解决。帐目未分开的一律按照适用税率计算剔除。
  五、企业管理
  (一)民政福利企业要建立健全企业管理制度,建立岗位责任制和外出请假制度。加强档案管理,企业内部管理要实行档案化,有条件的企业要实行微机化 。“四表一册”等档案资料主管税务机关和企业要各自留存一份。
  (二)企业相关资料要公开,“四表一册”内容变动的要及时登记,并做好随时接受检查的准备。
  六、审核审批
  民政福利企业每半年进行一次退税,具体要求如下:
  (一)退税工作由各基层局负责组织实施进行审核审查,综合业务科将相关资料上报市局审批。
  (二)各基层局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确定具体的民政福利企业管理形式。要建立健全民政福利企业定期抽查制度,税收管理员必须保证对所管理的民政福利企业每月审查一次以上,做好完整的审查记录,此项工作记入税收管理员考核工作范畴;综合业务科必须保证每季对民政福利企业审查一次以上,做好完整的审查记录;每半年退税结束后,市局将按不低于10%的比例随机进行抽查。
  (三)各基层局上半年要在7月15日、下半年在11月30日前对民政福利企业审核审查完毕,经局长办公会研究后,将相关资料上报市局流转税科,市局对残疾人进行交叉稽核后,提交“减免退税审批管理委员会”集体研究批复,经批复符合条件的民政福利企业各基层局要保证及时退库,并将退税情况回复市局。
  各基层局上报市局的资料包括:
  1、退税请示文件;
  2、《辽宁省民政福利企业增值税“先征后退”退税申请(审批)表》;
  3、《民政福利企业基本情况登记表》;
  4、税收缴款书复印件;
退税额度大和上下退税期退税额度变化大的企业要附报文字材料 (户数比例为全部退税户数的10%)。
  (四)审核审查内容:
  1、民政企业自然情况的检查;
  2、残疾人比例及上岗率的检查;
  3、民政福利企业档案及“四表一册”的检查;
  4、经营情况、税款核算情况、盈亏情况的检查;
  5、不得享受优惠政策项目的检查;
  6、其他情况的检查;
  每个退税期存档资料相同的可以前期存档资料为准,新增资料补齐,已改变作废资料标明后,继续留存,以备日后检查。
  七、退税管理
  (一)各基层局要加强对民政福利企业 “即征即退”审查审核工作的组织领导。主管局长要亲自把关,要指定责任心强、熟悉业务的同志负责审核审查工作,所有审核内容要深入到民政福利企业现场进行,上报的手续资料要齐全,所有参与审查的相关人员要签字、盖章,实行责任到人。审核中发现问题的要进行认真研究,对于不符合民政福利企业条件的要坚决取消其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资格。
  (二)各局税收管理员、综合业务科抽查,调查人员要求两人以上,做好完整的审查记录,抽查发现问题及时将审查记录等相关资料上报主管税务机关处理。
  (三)在每个退税期内,对税收管理员、综合业务科、市局流转税科抽查,只要有一次抽查不合格的民政福利企业限期整改,期限半年,并取消当期享受税收优惠政策资格,整改合格以后,下期开始退税。连续两次不合格,从此取消享受税收优惠政策资格,并建议民政部门取消其民政福利企业资格。
  八、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民政福利企业必须严格执行本办法及其他相关规定,如发现违反本办法及相关规定,一律取消当期享受税收优惠政策资格,并按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九、本办法自文到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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