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纳税评估工作,规范纳税评估行为,强化对纳税评估的监督管理,确保纳税评估工作健康有序进行,根据《辽宁省纳税评估暂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纳税评估工作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和其它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纳税评估是指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报送的纳税申报资料以及税务机关日常掌握的各种涉税信息,运用一定的技术手段和方法,对纳税人在一定期间内履行纳税义务情况的真实性、准确性及合法性进行的综合评价。 第三条 纳税评估工作的对象是国税机关管辖的纳税人。 第四条 纳税评估工作遵循分类实施、及时规范、简便高效的原则,围绕纳税申报环节,紧密结合征收和稽查环节,对税源实施有效监控。 第五条 市、县两级国税机关应当建立纳税评估领导小组,负责全市(县)纳税评估工作综合性管理制度的制定和落实,贯彻有关纳税评估政策规定,组织协调纳税评估工作。 纳税评估领导小组组长应由局长担任,副组长由业务副局长担任,成员由征管、税政、法规、计征、稽查等部门负责人担任。 市局纳税评估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局征收管理科,负责全市纳税评估的日常管理工作。县级国税机关纳税评估领导小组办公室亦应设在负责征收管理的部门。 第六条 各局应结合市局下达的评估任务、各税种管理要求和各时期工作重点,每年应选择所管辖企业纳税人的30%以上作为评估对象。但对非政策性原因连续零(负)增值税纳税人的评估面要达到100%;对营业收入、经济效益高比例增长但增值税负增长的纳税人,评估面要达到100%。 在开展纳税评估工作时,主管税务机关根据能力也可对全部纳税人每一纳税期内的申报纳税情况进行全面评估。 第七条 纳税评估的工作步骤分为信息采集、对象确定、审核分析、结果处理、成果反映。 第八条 纳税评估工作采用人工、计算机和人机结合评析的方式进行。
第二章 职责和权限
第九条 根据省局《意见》精神,纳税评估工作实行分工管理: 征收管理科负责全市纳税评估工作的综合性管理制度的贯彻、落实和工作考核,负责与各部门的联系与协调。 流转税管理科负责增值税、消费税纳税评估工作的贯彻执行,拟定有关具体制度;负责地区、行业经济税收负担情况的测算工作;负责纳税评估指标分析、确定和调整,纳税评估对象;负责增值税、消费税纳税评估工作的业务指导、监督检查及组织相应的业务培训。 所得税管理科负责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工作的贯彻执行,拟定有关具体制度;负责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指标峰值的测算、确定和调整,纳税评估对象确定;负责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工作的业务指导、监督检查及组织相应的业务培训。 国际税务管理科负责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工作的贯彻执行,拟定有关具体制度;负责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指标峰值的测算、确定和调整,纳税评估对象确定;负责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工作的业务指导、监督检查及组织相应的业务培训。 第十条 各县(市、区)局、直属分局(以下简称各局)的税收征管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纳税人纳税评估工作的组织、协调、计划制定及考核工作。通过纳税评估改进和完善税收征管工作。 第十一条 各局的税源管理科和税务所(分局)(以下简称税源管理部门)负责税纳税评工作的落实和实施;负责通过纳税评估向税务稽查部门提供稽查案源;负责向相关业务科室反馈纳税评估结果和征管建议。 第十二条 税收管理员负责纳税评估的具体实施,其工作职责是: (一)根据纳税评估软件预警提示、日常管理中发现的疑点、上级布置的任务,拟定纳税评估对象; (二)对评估对象的生产经营和申报纳税情况进行评析,确定疑点问题,作出纳税评估的初评结果,形成纳税评估结论和处理意见; (三)针对纳税评估对象的疑点问题拟定、报批、实施税务约谈; (四)针对经约谈后仍不清楚的疑点问题,提出列入日常检查计划建议和获准实施; (五)针对经约谈、检查存在偷、逃税嫌疑的,提出移交稽查部门查处建议; (六)负责纳税评估有关资料的归档; (七)采集和录入日常管理中有关纳税评估的信息数据; (八)总结纳税评估工作中存在问题,提出完善征管制度的建议; (九)与纳税评估相关的其他工作。 第十三条 办税服务厅、税源管理部门、计划征收部门、发票管理部门等相关业务部门负责收集、提供纳税评估所需的涉及与纳税有关的资料和信息。 第十四条 信息部门负责纳税评估应用软件的维护和纳税评估指标及其预警值的维护。 第十五条 稽查部门负责查处移送稽查案件和查处结果的意见反馈;采集和录入稽查案件的信息和相关公共信息。 第十六条 纳税评估工作分四级进行。 一级评估由税收管理员负责实施,对所管辖户进行初步评估,并提出处理意见建议; 二级评估由税源管理科(所)纳税评估小组负责实施,税源管理科(所)成立纳税评估小组,并对税收管理员的初评进行确认,并确定是否需进一步评估; 三级评估由县(区)局征管部门负责实施,组织协调本地区纳税评估工作,对纳税评估中遇到的疑难问题进行审核确认; 四级评估由市局负责,主要负责组织本市纳税评估工作的开展,并解决纳税评估中特别复杂的疑难问题。 第十七条 纳税评估工作人员,应具备较高的政策业务水平和丰富的税收工作实践经验,熟悉财会知识,具有综合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第十八条 纳税评估实行计划管理。各税种评估任务的下达方式由市局确定。为避免重复评估,提高评估效率,凡由市局各业务科统一确定纳税评估对象的,应在年初二十日内制定当年的评估计划,连同评估要求送市局征管科,由市局征管科下发各局执行。 各局根据市局计划,在年初三十日内制定出本单位的纳税评估计划,经纳税评估领导小组审查通过后实施。 各局做出计划后应在三日内,将纳税评估计划及评估要求送市局纳税评估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三章 信息采集
第十九条 纳税评估主要依据下列资料进行: (一)增值税纳税申报资料: 1、《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其附列资料;《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成品油购销存情况明细表》(发生成品油零售业务的纳税人填报);《分支机构销售明细表》等。 2、备查资料:包括已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存根联;符合抵扣条件并且申报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海关进口货物完税凭证、运输发票、购进农产品普通发票及购进废旧物资普通发票的复印件;收购凭证的存根联或报查联;《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表》和《退税机关免抵退税审批通知单》;代扣代缴税款凭证存根联;进料加工申请表和来料加工免税证明单;以及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备查资料。 (二)消费税纳税申报资料: 《消费税纳税申报表》及附表。 (三)所得税纳税申报资料: 企业季度和年度所得税申报表及其有关附表;企业财务会计报表;注册会计师的年度审计报告;所得税管理规程所规定的其他有关附表等。 (四)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资料: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季度和年度所得税申报表及其有关附表;企业财务会计报表;注册会计师的年度审计报告等。 (五)主管税务机关掌握的其他日常征管资料和要求企业报送的财务会计报表及其他资料。 (六)主管税务机关通过一定的途径、方法和手段,从其他相关部门获得的有关纳税人的涉税情况和经济活动情况信息。如: 主管税务机关日常管理中获得的信息,即稽查补罚信息、税务行政复议信息等税务部门之间的税收情报交换信息,国家行政管理机关、司法机关及有关行业管理部门交换或公布的相关信息,各种新闻媒体登载的有关信息等。 在信息采集过程中,电子数据与纸质数据不一致的,应要求信息提供部门予以修正;对一时无法修正的,以纸质数据为准录入。 第二十条 税源管理部门在实施纳税评估过程中,自身掌握的资料不能满足需要时,可向相关部门提出要求提供有关资料。有关部门应在二个工作日内根据税源管理部门提供的纳税人名单和资料名称提供相关资料。税源管理部门在对纳税人评估结束后三日内归还有关资料。 第二十一条 纳税人的基础信息、纳税申报、财务报表、认证报税等电子数据由纳税评估人员从税收征管信息系统、防伪税控系统及其他相关系统导入。 第二十二条 纳税评估所需的工商、银行、统计等其他部门的有关数据和涉税信息,由纳税评估人员按照规定程序和途径向相关部门搜集。 第二十三条 纳税评估工作要尽可能利用税务机关已有的涉税资料和信息,避免增加纳税人负担。
第四章 指标体系
第二十四条 纳税评估指标体系是纳税评估工作的核心内容,是税务机关根据各种评估信息来源,通过固定公式把有关信息数据相关联而建立的对纳税人申报缴税情况进行定量和定性分析的各类指标的整体。 第二十五条 根据纳税评估指标的内容和用途不同,纳税评估指标可分为行业指标和个户指标: (一)行业指标是反映某行业某项具体指标的平均值,作为设定个户评估预警值的参考指标。 (二)个户指标包括综合类指标和分税种类指标,作为个户纳税评估的工作内容。 其中各类均有共性指标和个性指标之分:共性指标是某一类型的评估对象均适用的指标,是税收管理员实施纳税评估的必评内容;个性指标是针对个户纳税人设定的指标,是税收管理员实施纳税评估的参考内容。 第二十六条 主管税务机关在实施纳税评估时执行的具体指标,为通过市局发布的各项评估指标及各局根据工作实际追加的各项评估指标。 第二十七条 纳税评估指标体系的建立,遵循“先有共性、后定个性、分期追加、逐步完善”的原则。 第二十八条 各局必须执行市局发布的共性评估指标,在此基础上各局可结合实际适当充实适用本地的、适用具体纳税人的个性评估指标。 市局发布的评估指标其预警值的设定与维护权限在市局;各局追加的评估指标其预警值的设定与维护的权限在各局。 各局对市局发布的评估指标、评估指标预警值有修改和调整建议权。
第五章 工作流程
第一节 确定评估对象 第二十九条 纳税评估的对象按以下原则确定: (一)增值税、消费税由各局征管部门根据市局流转税管理科提出的要求和评估工作需要进行确定,制作《纳税评估项目建议书》,报本局分管领导批准。根据审批意见,税收管理员分类选取重点评估对象列入《纳税评估对象清单》,经本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征管部门批准确定。 (二)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由各局征管部门根据市局所得税管理科、国际税务管理科提出的要求和评估工作需要进行确定,制作《纳税评估项目建议书》,报本局分管领导批准。根据审批意见,税收管理员分类选取重点评估对象列入《纳税评估对象清单》,经本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征管部门批准确定。 (三)部门转办、专项检查以及专题项目等特定对象的评估,税收管理员应根据工作安排,分类或单独选取评估对象列入《纳税评估对象清单》,经本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征管部门批准确定。 (四)经市局或县局纳税评估领导小组确定实施纳税评估的纳税人,按规定程序审批后,由市局或县局纳税评估领导小组办公室列入《纳税评估对象清单》,下达执行。对上级交办的其他纳税评估对象,各局按照上级的相关规定和要求执行,并报征管部门备案。 (五)税源管理部门和税收管理员根据日常征管掌握的信息和发现的线索,将可能存在问题的纳税人确定为评估对象,经本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征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条 纳税评估对象确定后,要分户建立《纳税评估动态记录表》,同时登录《纳税评估对象台账》,及时记录纳税评估工作进度及相关信息。 第二节 实施分析评估 第三十一条 提取、审核涉税信息数据。税收管理员根据纳税评估对象的行业类型和经营特点,结合纳税评估的工作要求,从征管信息系统和其他信息渠道提取出该评估对象的涉税信息数据,并审核相关信息数据的逻辑准确性。 提取信息数据包括纳税人评估期的基础信息、生产经营信息、申报纳税信息、发票领用存信息和以前年度的检查、管理信息等。 第三十二条 计算、比对评估指标值。税收管理员根据评估对象应适用的评估指标及相应公式,计算出评估对象的各项指标值,然后,与事先设定的指标预警值比对。 第三十三条 分析、判断涉税异常问题。税收管理员综合审核涉税信息数据和比对指标值的情况,结合日常巡查中掌握的纳税人实际经营范围、规模、业务往来等情况以及来源于社会相关部门的信息,对评估对象的申报缴税情况进行定量和定性的分析,判断出评估对象是否存在涉税异常问题。 第三十四条 税收管理员在评估分析过程中,可以采取简易方式进行核实。对于适用简易方式的,税收管理员应将电话核实的交谈对象、交谈时间、内容摘要、核实结果等情况必须记录到《纳税评估工作底稿》中。 简易方式是指税收管理员经过初步分析评估,认为评估对象存在的仅为简单的涉税异常问题,可以通过电话联系的方式进行核实,从而进一步判断其是否存在涉税异常问题的一种处理方式。 第三十五条 形成评估结论。税收管理员应将实施分析评估的过程、结论及处理建议填入《纳税评估工作底稿》,并交本部门评估小组进行初评确认。 第三节 评估结果处理 第三十六条 评估小组经初评确认,对下列情形,可形成纳税评估无异常结论,制作《纳税评估工作报告》后,进行相应处理: (一) 经分析评估,未发现纳税异常的,确认无误后制作评估结论整理归档; (二) 经简易方式核实,直接排除纳税异常的,确认无误后制作评估结论整理归档; (三) 评估对象已及时更正申报缴足税款,且未涉嫌偷逃抗骗税情形的,确认无误后制作评估结论整理归档。 第三十七条 评估小组经初评确认,对于存在疑点问题,应作进一步评估处理。 根据现有资料仍不能明确判定,需要纳税人解释说明的,可转入约谈阶段。 经主管局长审批同意,向约谈对象发出《税务约谈通知书》,通知其财务负责人或单位负责人就纳税评估中发现的疑点或问题,按约定的时间到税务机关面谈或书面函复税务机关。 约谈纳税人时应有两名以上评估人员在场,并确定主问人和记录人;被约谈人应为企业法人或者企业法人授权的财务人员或者其他有关人员;对于纳税人出具的证据资料,应在《纳税评估约谈举证工作底稿》中注明。 税收管理员对约谈情况或纳税人书面函复的资料进行分析、判断后,形成《税务约谈工作报告》,报主管局长审批。约谈的主要内容必须记录在《税务约谈工作报告》中,并经约谈对象签字确认。对涉及应补税的,税收管理员应跟踪评估对象补缴税款的过程。 第三十八条 经评估和约谈发现纳税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转入税务行政处罚程序: (一)违反税务登记管理的; (二)违反发票管理办法的; (三)未按规定向税务机关报送银行帐号的; (四)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三十九条 对于纳税人在评估及约谈环节主动消除涉税违法行为后果的,在实施税务行政处理时,可以依法从轻处罚;对于涉税违法行为轻微并能及时纠正,未造成未缴或少缴税款的,不予税务行政处罚;对造成未缴或少缴税款后果的,除责令补缴其未缴或少缴税款外,应依法加收滞纳金。 第四十条 对经通知税务约谈,而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合理、有说服力的解释、说明;或约谈后,对自查自纠的涉税款项未及时入库的纳税人,税收管理员应在《税务约谈工作报告》中建议列入管理部门日常检查计划,经本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征管部门审批,对其实施税务检查。 第四十一条 对经约谈或日常检查发现纳税人存在偷逃抗骗税嫌疑的,税源管理部门应报送至征管部门作进一步审核确认,对确认无误的制作《移送税务稽查建议书》,报主管局长审批后,移送稽查部门查处。 实行一级稽查的征收局,其移送工作由本局征管部门完成。 第四十二条 稽查部门对征管部门移送的评估稽查对象,按照《税务稽查工作规程》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检查工作,并在作出处理决定后五个工作日内,填制《纳税评估移交问题反馈单》,将稽查结果反馈给征管部门。 第四十三条 对在评估中发现的税收征管漏洞或涉及税务人员问题,税源管理部门应填制《纳税评估建议书》,报经县局分管局长同意后,移送征管、监察及其他相关部门处理。 第四十四条 评估结果处理,包括纳税人自查自纠补缴税款、转入日常检查及移送税务稽查程序,一般情况下应在实施约谈后十个工作日内处理完毕。如有特殊情况经主管局长审批,可适当延长。
第六章 评估时限
第四十五条 纳税评估时限按以下原则确定: (一)增值税、消费税评估,主要针对纳税人当年或者上一年的依法纳税情况进行评估;对列入重点评估对象的,可同时评估纳税人以往年度的依法纳税情况。 (二)所得税评估,主要针对纳税人上一年度的依法纳税情况进行评估。 (三)对上级交办、部门转办、专项检查以及专题项目等特定对象的评估,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 纳税评估对象经审批确定后,不得随意变更或取消。因特殊原因需终止评估的,由税源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填制《变更或取消纳税评估申请表》,经县局分管局长批准,报征管部门备案。 第四十七条 纳税评估对象确定后,税源管理部门应做好工作安排,在《办法》规定的时间内完成纳税评估工作。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时间的,应填制《纳税评估延期审批单》,经县局分管局长批准,报征管部门备案。 第四十八条 税收管理员对评估对象实施评估前,可制作《纳税评估通知单》,通知纳税评估对象。实施纳税评估时,可组织评估对象进行自查自纠,组织自查自纠之前应进行相应的政策辅导,帮助纳税人了解纳税评估工作,进一步理解和掌握税收政策,认真做好自查自纠工作。 第四十九条 各局应在确定评估对象后三日内,将《纳税评估项目建议书》、《纳税评估对象清单》报市局纳税评估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七章 成果反映
第五十条 税源管理部门应建立相应的工作台帐,做好相关评估项目的统计分析和有关表、证、单、书的编制工作,综合反映纳税评估工作开展情况。 第五十一条 税收管理员应做好纳税评估的成果分析工作,对问题成因进行统计分析,掌握评估前后的对比变化,逐步完善纳税评估参数指标体系,确定本辖区内以税负率为主的行业参数值。 第五十二条 纳税评估实行定期工作报告制度。在每月终了后五日内,向纳税评估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纳税评估情况月报表》。在每季终了后十日内报送《纳税评估工作总结报告》,《纳税评估工作总结报告》包括当期或专项纳税评估工作开展情况、纳税人存在的问题、税务机关在征收管理上存在的问题、稽查环节在检查时应重点注意的问题及改进建议等,要求有数据、有对比、有实例、有建议、有结论。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三条 各单位要加强纳税评估档案资料的规范化管理。每一纳税评估周期结束后,评估人员要将有关资料立卷归档,对列入重点评估对象的,原则上应按户整理,一户一档;对其他评估对象有关评估资料的归档,由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第五十四条 凡税务人员违反本规程,故意隐瞒或捏造纳税人申报异常情况、不如实填写纳税评估有关文书、不按规定提出检查建议或移送稽查部门查处,或纳税评估工作中存在其他重大疏漏、过错的,应按《铁岭市国家税务局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十五条 凡依法由国税机关征收的各种税收的纳税评估工作均适用本规程。 第五十六条 本《规程》由铁岭市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七条 本《规程》自2005年1月1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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