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1:某企业生产销售A产品,产品全部出口,原材料全部由国内采购。某年1季度出口销售额100万元人民币,进项税额5万元,无上期留抵税额。A产品的征税税率为13%,退税税率为5%,则按“免抵退”税方法计算如下:
“不予抵扣税额”=出口销售额×(征税税率-退税税率)
=1,000,000×(13%-5%)
=80,000
“当期应纳税额”=内销销项税额-(进项税额-不予抵扣税额)-上期留抵税额
=0-(50,000-80,000)-0
=30,000
上例看出按照税法规定的计算公式计算出的应纳税额是一个正数,可见对于这种情况是无法用《通知》中对“免”、“抵”、“退”的定义进行解释的。那么“免抵退”的含义究竟应如何理解,如何定义呢?下面我们就来研究探讨一下:
首先,我们先来看看企业在没有内销,只有出口且仅为一般贸易出口的情况下,其“免、抵、退”税的含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