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受理范围
1、税务机关作出的征税行为:
(1)征收税款、加收滞纳金;
(2)扣缴义务人、受税务机关委托征收的单位作出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行为。
2、税务机关作出的责令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行为。
3、税务机关作出的税收保全措施:
(1)书面通知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暂停支付存款;
(2)扣押、查封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
4、税务机关未及时解除税收保全措施,使纳税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失的行为。
5、税务机关作出的税收强制执行措施:
(1)书面通知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
(2)拍卖扣押、查封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
6、税务机关作出的税务行政处罚行为:
(1)罚款;
(2)没收非法所得;
(3)停止出口退税权。
7、税务机关不予依法办理或答复的行为:
(1)不予审批减免税或出口退税;
(2)不予抵扣税款;
(3)不予退还税款;
(4)不予颁发税务登记证、发售发票;
(5)不予开具完税凭证和出具票据;
(6)不予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7)不予核准延期申报、批准延期缴纳税款。
8、税务机关作出的取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行为。
9、税务机关作出的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出境行为。
10、税务机关作出的其他税务具体行政行为。
二、管辖与时效
1、对省级以下各级国家税务局作出的税务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2、纳税人和其他税务当事人认为税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税务机关申请复议。因不可抗力或者被申请人设置障碍等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3、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复议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30日。
4、申请人如对复议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决定不予受理或者受理后超过复议期限不答复的,申请人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决定书之日起或者行政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申请税务行政复议的适用条件
1、申请人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纳税人和其他税务当事人;
2、有明确的被申请人;
3、有具体的复议请求和事实根据;
4、属于申请复议范围;
5、属于受理复议机关管辖;
6、在法定的复议申请期间内提出复议申请;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适用程序
1、申请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的,申请复议前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其他税务争议可以直接申请税务行政复议。
2、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
3、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5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4、复议机关依法作出维持、限期履行、变更、撤销或者确认违法并责令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决定。
5、复议决定作出前,申请人要求撤回复议申请的,经说明理由,可以撤回。
五、税务行政复议申请书应载明的事项
1、申请人的姓名、住址、电话、邮政编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电话、邮政编码);
2、申请人委托复议代理人的委托代理人姓名、地址、电话、邮政编码(附委托人的委托书,并注明委托权限);
3、被申请人的名称、地址、负责人姓名;
4、被申请人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
5、复议请求以及申请复议的主要事实和理由;
6、提出复议申请的日期;
7、申请人签名或盖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