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纳税人领取的税务登记证件不得转借、涂改、损毁、买卖或者伪造。
二、纳税人应当将税务登记证件正本在其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办公场所公开悬挂,接受税务机关检查。
三、纳税人办理下列事项时必须持税务登记证件:
1、申请减税、免税、退税;
2、领购发票;
3、办理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4、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开立基本存款帐户或者其他存款帐户;
5、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
6、其他有关税务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