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登记证件的使用
发表日期:2005-10-31 【字号: 【打印】
 
 

    一、纳税人领取的税务登记证件不得转借、涂改、损毁、买卖或者伪造。

    二、纳税人应当将税务登记证件正本在其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办公场所公开悬挂,接受税务机关检查。

    三、纳税人办理下列事项时必须持税务登记证件:

    1、申请减税、免税、退税;

    2、领购发票;

    3、办理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4、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开立基本存款帐户或者其他存款帐户;

    5、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

    6、其他有关税务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