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营国税函〔2007〕170号
转发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转发总局关于清理简并纳税人 报送涉税资料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县)、区局,各直属局(不发稽查局):
现将《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清理简并纳税人报送涉税资料有关问题的通知》(辽国税函〔2007〕413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清理简并纳税人报送涉税资料是总局为减轻纳税人负担而采取的又一实际性举措,各单位应该在充分认识该项举措意义的基础上做好宣传工作,尽快按照省局要求在办税服务厅等场所将总局发布的《取消办税业务清单》、《保留的办税业务清单》、《减少的涉税资料清单》等相关资料公示,让纳税人尽早地、全面地了解《通知》内容。 二、各单位要迅速组织相关岗位人员认真学习总局发布的《办理纳税人涉税事项操作指南》,确保2008年1月1日起相关业务按照《通知》的要求顺利进行。在学习中发现无法按照《办理纳税人涉税事项操作指南》操作的涉税事项立即向市局报告。 三、各单位要以贯彻《通知》精神为契机进一步规范本单位的业务流程和文书,对各环节间需要信息共享的资料,应按照操作指南,通过优化办税流程,结合各自的岗责设置,做好配置与衔接,不得要求纳税人重复报送。 四、《办理纳税人涉税事项操作指南》、《取消办税业务清单》、《保留的办税业务清单》、《减少的涉税资料清单》等文件均在ftp:72.48.16.11/征管科/市局/总局清理减并报表文件夹中,在学习中发现无法按照《办理纳税人涉税事项操作指南》操作的涉税事项需要向市局报告的也请上传至该文件夹。
附件:1.《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清理简并纳税人报送涉税资料有关问题的通知》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清理简并纳税人报送涉税资料有关问题的通知》 3.《办理纳税人涉税事项操作指南》
二OO七年十二月十七日 营口市国家税务局办公室 2007年12月18日印发 排版:孙玉莉 校对:征管科 刘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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