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税务稽查案件取证是税务稽查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取得合法、充分的证据材料是税务机关依法治税,依法行政,提高稽查工作质量的关键,为做好案件取证工作,笔者认为以下几点值得我们深思:
一、规范税务案件证据的重要性 税务案件的证据是税务机关确认税收违法事实的依据,也是影响税务行政诉讼胜败的关键,经对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充分理解,在行政诉讼中一般不适用“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而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即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被告)承担举证责任(除起诉行政不作为和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的行政诉讼案件外)。因而对税务机关作出的税收行政征收和行政处罚行为提起的行政诉讼,必须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承担举证责任。
税务案件证据是潜在的税务行政诉讼证据。税务案件查处的行政相对人对税务机关作出的税务行政征收和行政处罚行为提起诉讼,税务案件的证据则转化为税务行政诉讼的证据。而且税务案件证据是税务行政诉讼中的复审对象。在行政诉讼中,法院对被告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是从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两个角度进行审查的,其中认定事实的审理主要是立足于审查行政程序中的证据。因此对涉及税务行政诉讼的案件,法院必然要对税务案件证据的证明效力进行审查,并以税务案件证据所证明的事实为依据对税务行政诉讼案件进行裁判。
对被告税务机关补充证据给予了限制。根据行政程序的“先取证、后裁判”的原则,被告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是以行政程序中的取证为基础的,即必须在已取得证据的基础上认定事实,并据此作出裁决。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后以及在诉讼程序中不能为证明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而再行收集新的证据。因此在税务行政诉讼中,法院所采纳的证据特指被告税务机关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时所依据的“案卷证据”,即被告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记入案卷并作为认定待证事实依据的证据。 由此可见,证据是关系到税务行政诉讼胜败的关键,在税务检查过程中必须为可能发生的行政诉讼准备确凿而有效的证据。因此,规范税务案件证据是税务机关应对税务行政诉讼的重要环节。
二、在实际税务稽查工作中,索取充分合法的案件证据存在的困难 (一)没有统一的规定。各类稽查案件应该取得哪些证据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达到足以认定事实的最终目的,一直以来各地对检查取证的要求和做法不一致,没有统一的规定可遵循。 (二)权限的限制。税务机关进行的检查与司法机关、公安机关的检查和搜查不同,税务机关没有搜查的权力,故很难取得有效合法的证据。比如在受理稽查举报案件中,举报人已提供两套账簿的存放地点,可是由于纳税人不提供假账存放地,税务机关又没有搜查权,因此证据无法取得,不能定案; (三)纳税人的法律意识淡薄,不能积极与税务机关配合。个别受检纳税人因为个人私利,对待税务机关的检查时,常常想出种种办法不配合或干扰检查,使很多案件因为在检查环节中,不能取得有效的证据而无法定性。比如,在查到一些企业时,法人代表、会计等相关人员不出面,经常找不到人,无法调取有关账簿等资料,使案件一托再托迟迟无法结案;有的不向税务机关提供有关业务的单据、证明、手续等,使税务机关无法取得有效证据材料。
(四)纳税人在经营中的一些不合法手段和行为,为税务机关检查取证时设置了很多障碍。如有些纳税人经营,现金交易,一手钱一手货,不保留进货单据,付款不进帐,销售不开发票,不列收入,即使稽查人员怀疑该企业有偷税行为,却因证据无法取得而不能定性;在对超市行业进行检查时,由于超市用计算机收款而且一天一销毁,取证非常困难;一些农副产品、废旧物资经营企业收购农副产品和废旧物质开具收购发票抵扣进项税,由于提供的身份证件假的很多,因此对票面上的金额及数量真伪的取证非常困难;
(五)检查取证人员本身业务素质不高,影响了取证工作的开展。税务人员业务能力水平有限,一些同志电脑应用不熟、稽查文书制作不规范、检查外资企业外语不熟悉,无法取得合理有效证据;有的未按法定程序收集证据,造成了证据无效。
(六)经费的限制。有些案件必须外调取证后才能定案,由于基层办案经费紧张,对一些较远的地方不能前去取证,致使有些案件证据不充分等等。
三、所取证据存在的问题 经调查2000年以来我局稽查立案案件经审理认为在取证工作中存在问题的情况如下表: 年 度 件数 其 中 证据材料制作不规范 证据材料不全 询问笔录制作不规范、询问内容不全 2000 79 67 4 8 2001 90 74 5 11 2002 81 69 2 10 2003 33 29 2 4 2004 32 15 1 1 经总结分析归纳以往我们取得的证据材料存在以下问题:
(一)所取证据不全,不充分或无关联性,不足以支持税务处理决定。
(二)案情复杂时,单纯依靠协查有一定的局限性,外调又存在增加税收成本问题。
(三)在调查税务违法案件时,对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和资料仅靠传统的手工记录等简单的取证手段与调查税务违法案件的时间性、可靠性不相适应。
四、解决上述问题应采取的措施 (一)稽查人员应增强事业心和责任心,本着对国家对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克服各种困难,依法努力做好案件的取证工作;
(二)对所取证据不全,不充分或无关联性,不足以支持税务处理决定的问题,稽查人员应加强对证据的甄别,去掉与案情无关的证据,力争取得充分合法有效的证据;
(三)对必须采取以外调形式才能取得合法有效证据,进而才能查清的案件,必要时应采取有力的措施。
(四)为提高查办案件的工作效率,及时地取得有效证据,对稽查人员应配备一定的技术设备,如手提电脑、手提复印机、照相机等;
(五)为使稽查取证工作进展顺利,在遇到由于稽查权限有限不能采取司法手段进行取证时,税务机关应及时同公安机关沟通,争取公安机关的配合;
(六)为提高稽查人员在调查取证工作中的水平,应不断加强对稽查人员的稽查业务、查帐技能和外语等方面的培训;
(七)对那些以证据材料丢失、毁损为由,至使我们难以取证的企业,应对材料丢失、毁损的行为加大处罚力度。
总之税务稽查案件取证是稽查实施工作的重中之重,证据来源、获取方式、取证程序是否合法,证据内容是否真实有效,能否清楚地反映客观事实,对案件的税务行政处理至关重要。随着依法治国指导思想的逐步深化,税务行政执法工作的法制化、规范化日显重要。鉴于我国目前尚没有一部系统的证据法,使取证工作以至于税务行政执法工作有一定的难度,但我们要坚持案件取证工作合法、公正、客观、实事求是地进行,没有法定证据表明或没有经过法定程序认定纳税人存在违法行为的,不能认为纳税人存在违反税法的行为。所以建议有关部门应结合案件实例,按违法行为划分案件类别、确定每类案件应取得的书证和言证,对税务稽查案件涉及到的相关证据做以归纳,进一步完善《证据材料制作规范》,使稽查人员在工作中借鉴和遵循,以便使审理部门在审理案件时更加有依有据,为把每个案件办成铁案打下牢固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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