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2]7号、国税发[2002]11号文件精神,并结合我市具体情况,制定本规程。
一、基本原则
本着税务机关内部各部门之间机构设置合理、分工明确、 职责清晰、相互制约、有机结合,形成完整的“免、抵、退”税业务链条。
二、管理方式
采取两级管理“免、抵、退”税业务。即基层征收单位和市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
三、工作职责
(一)征收单位职责:
1.审核《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中与《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有关项目的填报是否正确;
2.利用金税工程系统核实进项税额的真实性;
3.根据企业外销发票等凭证实地审核出口货物的免、抵、退税额是否正确,并填制《生产企业“免、抵、退”税申报初审情况通知书》(附件1);
4.根据退税部门提供的企业自报关出口之日起超过6个月未收齐有关出口退税凭证或未向退税部门办理“免、抵、退”税申报手续的出口货物的信息,按规定计算征税(另有规定者除外);并建立相关台帐,记载每一笔出口业务的具体情况。
5.根据退税机关开具的《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审批通知单》通知同级国库办理免抵税额调库手续;
6.根据退税部门年终反馈的《免抵退税清算通知书》,对出口企业纳税申报应调整的相关内容进行审核检查;
7.对出口企业在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及年审时需将生产企业年实际生产能力、额定生产能力进行认定,并将认定情况及时反馈市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
(二)市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职责
1.负责受理生产企业的“免、抵、退”税申报并审核出口货物“免、抵、退”税凭证的内容、印章是否齐全、真实、合法、有效;
2.审核生产企业出口货物申报“免、抵、退”税的报表种类、内容及印章是否齐全、准确。企业已作帐务处理但单证不齐,经审核加盖“已审核确认”戳记,对单证齐全且与电子信息核对无误,加盖“已审核通过”戳记;
3.审核企业申报的电子数据是否与有关部门传递电子信息(海关报关单信息、外管局外汇核销单信息、中远期收汇证明信息、代理出口货物证明信息等)是否相符;
4.负责出口货物“免、抵、退”税审核疑点的核实与调整;
5.负责“免、抵、退”税有关单证的办理;
6.根据企业申报“免、抵、退”税情况及出口电子信息,将超出六个月未收齐单证部分和未办理“免、抵、退”税申报手续的免抵退出口货物情况反馈给征税部门;
7.负责“免、抵、退”税内外部电子信息的接收,清分和各生产企业“免、抵、退”税计算机管理系统的维护;
8.负责对基层征收单位审核的“免、抵、退”税情况进行抽查;
9.负责《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审批通知单》的出具,负责办理生产企业“免、抵、退”税业务应退税额的退库;
10.负责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的年终清算,将《免、抵、退税清算通知书》及时反馈给征收部门;
11.负责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清算的组织、检查、统计、分析,并按时汇总向省局上报年终清算报告及附表;
12.负责出口货物“免、抵、退”税资料的管理和归档,“免、抵、退”税资料原则上最少保存十年。
四、申报、审批程序
(一)申报程序
生产企业在货物出口并按会计制度的规定在财务上做销售后,先向主管征收单位办理增值税纳税和免、抵税申报。征收机关实地审核后,确准离岸价格,计算企业当期应申报的免抵退税额,出具《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初审情况通知书》(一式三份:一份征收单位留存、退回企业二份,一份留存、一份随申报单一并上报市局。然后企业在每月15日前持已由征收单位审核,签字盖章的《生产企业“免、抵、退”税申报初审情况通知书》及申报办理免、抵、退税的出口单证和其他资料向市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正式申报。
(二)审批程序:
市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每月于15日(节假日顺延)前受理生产企业上月的“免、抵、退”税申报后,应于月底前审核、审批完毕。
退税机关按规定审批后,应及时将审批结果反馈给征税单位。对需要办理退税和免抵调库的,在国家下达的出口退税指标内出具《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审批通知单》给征收单位,并开具《收入退还书》。
征收单位应在接到《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审批通知单》的当月,按规定通知同级国库办理调库手续。
本规程从2002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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