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各市(县)国家税务局、市直各分局:
2000年度民政福利企业年检工作已经结束,现将年检合格企业名单下发给你们,年检合格企业在2001年度内继续享受民政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资格。为加强民政企业的征收管理,对年检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及有关要求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 个别福利企业资料不健全,重点问题是残疾人登记表没有使用新表,残疾人员变动缺少手续。今后残疾人调动除要求有民政部门调转手续外,主管税务机关实地审核后,在新填写的残疾人登记表盖章,同时调整CTAIS系统中社会福利企业残疾人清册。
二、 残疾人重复安置,只挂名不上岗问题仍然存在。对新安置的残疾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民【1989】福字37号《社会福利企业招用残疾职工的暂行规定》有关要求,不能超年龄安置残疾人员,对只挂名不上岗的残疾人员不能计算残疾人员比例。
三、 民政福利企业外购货物直接用于销售的应单独核算。年检中发现民政福利企业有的外购顶帐货物没有进行单独核算,并且民政企业税负较同行业仍然很高,从2001年起民政企业购入原材料等必须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从小规模企业购入货物时,由小规模企业所在征收税务机关为其代开专用发票,对没有取得专用发票的企业,不予退还未取得专用发票部分所含的进项税额。对税负超过6%的民政企业,征收单位必须附报税负过高原因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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