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各市(县)国税局、市直各分局:
为进一步加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管理,全面实施金税工程,严格一般纳税人管理规定,根据辽国税一【1999】28号文件精神,从2002年1月1日起重新制定新办企业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标准,现将认定标准量化指标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新办企业认定暂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标准
1、工业企业实收资本在50万元以上;商业企业实收资本在80万元以上;实收资本以现金投入的,必须附有银行进帐单,以实物投入的必须有记帐原始发票或评估证明;
2、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商业企业必须有固定的库房;具备防盗门、窗等防盗安全措施;
3、以生产经营生产资料为主,销售对象主要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4、各种帐簿凭证齐全,必须具备两名以上有会计上岗证书的专职财会人员,其中一名必须具有财政部门颁发的《会计电算化证书》。
二、 对同时具备上述条件的企业方可上报市局进行审批暂定一般纳税人,暂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手写版专用发票没有取消前,根据企业业务需求,原则上暂不纳入防伪税控系统,待经营期满半年后,经征收单位考核,再纳入金税工程防伪税控系统。 在新办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审核中,对于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仅作为参考。翻牌企业两年内不予认定一般纳税人。以前市局文件规定与本文相抵触的,以本文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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