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达到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标准的小规模纳税人管理的通知
发文单位: 营口市国家税务局                   有效性:
文件字号:营国税函 (2005)187 号      发文日期: 2005-07-05

各市(县)、区局,各直属局:

  为了加强增值税税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管理办法》和《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现对达到一般纳税人标准的小规模纳税人有关税收管理要求如下:

  一、对年应税销售额达到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标准,并且帐簿健全,能准确核算并提供销项税额、进项税额,能按规定报送有关税务资料的小规模纳税人,尤其是达到标准的工业企业小规模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必须通知企业提出办理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申请,按照一般纳税人管理。
  二、小规模纳税人年销售额指标达到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标准,但财务核算等质量指标没有达到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要求,暂时无法认定一般纳税人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对小规模纳税人辅导,督促企业尽快建立会计帐簿,健全财务核算制度,准确核算进销项税额,从而使其达到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标准,认定其为一般纳税人。
  三、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专用发票的管理,严格执行国家税务总局《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要对小规模纳税人提出的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申请进行认真审核检查,加强对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申报的管理,其当期申报的应纳税销售额不得小于税务机关为其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所注明的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