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各市(县)局,各分局,市局机关各科室:
现将《营口市国家税务局贯彻落实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实施方案》下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营口市国家税务局贯彻落实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省国税局关于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以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全国再就业工作座谈会精神。广泛开展送政策活动,提高服务意识和服务水平,建立有效的工作机制,确保各项税收优惠政策落实到位,让广大下岗再就业人员真切感受到党和政府的关怀,促进社会稳定。
二、组织机构
市局成立贯彻落实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领导小组。组长:杨嘉胜。副组长:张道坤、曲文越。成员:王汉庭、赵维刚、王宇、张启家、蒋永兴、王谦、姜桂敏、冯明卓。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张启家,成员:王杰、刘锋。办公室负责处理日常工作,承上启下,上传下达,做好组织协调、统计报表等项工作。各市(县)局、各分局也应成立相应机构,发挥相应的职能作用。
三、税收优惠政策
(一)鼓励和扶持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为了鼓励扶持更多的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减轻他们的负担,国家规定对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国税部门免收税务登记工本费(含迁移、变更税务登记工本费)。自2003年1月1日起,提高增值税起征点,销售货物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5000元,销售应税劳务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3000元,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次(日)销售额200元。自谋职业的下岗失业人员如果达不到规定的起征点,可以免缴个体经营的增值税。
(二)鼓励企业积极吸纳下岗失业人员的税收优惠政策
在2005年底前,对新办的服务型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达到企业职工总数30%(含)以上的,给予3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的优惠;对吸纳比例不足30%的,按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比例的倍数给予减免企业所得税的优惠,即每吸纳1%,减免2%的企业所得税。对新办的商业零售企业只从事零售业务的,按同样的规定条件也可以享受上述所得税优惠。对于现有服务型企业以及只从事零售业务的商业零售企业,在2005年底前,如果其新增岗位中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达到企业职工总数30%(含)以上的,可以在三年内,每年享受减征30%企业所得税的优惠;对于兼营批发业务的商业零售企业(不论新办企业还是现有企业),以及劳动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2005年底前,每吸纳一个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即可按每人每年2000元的标准扣减企业所得税,当年企业所得税不足扣减的,还可结转下年继续扣减,但连续扣减不得超过2年。
(三)鼓励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安置富余人员的税收优惠政策
国有大中型企业通过实行主辅分离和辅业改制,发挥内部潜力分流安置内部人员而新办的经济实体(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只要符合以下四个条件,就可以享受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的优惠:1、利用原企业的非主业资产、闲置资产或关闭破产企业的有效资产;2、独立核算、产权清晰并逐步实现产权主体多元化;3、吸纳原企业富余人员达到本企业职工总数30%(含)以上;4、与安置的富余人员变更或签定新的劳动合同。
四、审批程序
(一)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免收税务登记工本费的审批程序
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持下列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予以免收税务登记工本费。
1、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证》及复印件; 2、本人居民身份证及复印件; 3、经营地点证明或房产证明及复印件; 4、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它资料。
(二)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低于起征点,免缴增值税的审批程序
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持下列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免缴增值税。
1、提出书面申请; 2、税务登记证件副本; 3、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证》及复印件; 4、本人居民身份证及复印件; 5、经营地点证明或房产证明及复印件; 6、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它资料。
(三)新办服务型及商贸企业安置下岗失业人员申请减免企业所得税的审批程序
新办服务型及商贸企业持下列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企业所得税减免。
1、减免税申请表; 2、营业执照副本; 3、税务登记副本; 4、《新办服务型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 5、《新办商贸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 6、资产负债表; 7、企业工资支付凭证(工资表); 8、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四)现有服务型及商贸企业安置下岗失业人员申请减免企业所得税的审批程序
现有服务型及商贸企业持下列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企业所得税减免。
1、减免税申请表; 2、营业执照副本; 3、税务登记副本; 4、《现有服务型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 5、《现有商贸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 6、资产负债表; 7、企业工资支付凭证(工资表); 8、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五)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和辅业改制分流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员新办的经济实体申请减免企业所得税的审批程序 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和辅业改制分流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员新办的经济实体持下列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企业所得税减免。
1、营业执照副本; 2、税务登记副本; 3、由财政部门出具的《“三类资产”认定证明》; 4、由经贸部门出具的主辅分离或辅业改制证明; 5、由经贸部门出具的《产权结构证明》或《产权变更证明》; (对中央企业新办的经济实体,上述3、4、5项是指由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联合出具的批复意见和集团总公司出具的认定证明)。 6、由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的《经济实体安置富余人员认定证明》; 7、经济实体职工花名册; 8、原企业与安置的富余人员劳动关系的变更协议及经济实体与富余人员签订的新的劳动合同(副本); 9、经济实体工资支付凭证(工资表); 10、经济实体为所安置的富余人员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11、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五、审批权限和时限
在纳税人资料齐备的情况下,主管税务机关应在1个工作日内为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再就业人员办结税务登记和增值税起征点认定手续。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审批由各市(县)局,各分局在5个工作日内将材料审验后上报市局所得税科,市局所得税科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审核办结。
六、几点要求
(一)采取多种渠道和多种形式,加大再就业政策宣传力度。
各级税务机关要同时做好对税务干部和下岗失业人员两个方面的再就业政策宣传工作,广泛开展送再就业税收政策到社区、劳动职业介绍所和企业活动,办税大厅要把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具体内容与申请办理减免税的资格条件、程序步骤予以公示,推行“阳光作业”。要针对不同对象,采取各种有效形式进行宣传。宣传要做到形式、内容、效果的相互统一。采取的主要形式:通过新闻媒体、特别是《营口日报》“国税之声”专栏有计划地安排宣传内容;印制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宣传单,组织专人到大型集贸市场进行发放;站前、西市、大石桥、盖州局要选几个有代表性的社区,开展税收优惠政策宣传进社区活动;到职业介绍所为再就业人员当面解答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办税厅要设立政策咨询窗口,备有政策宣传单,实行首问负责制;电子屏幕、触摸屏要及时将新的税收优惠政策输录进去;各基层局、业务科都要组织干部认真学习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人人都要熟悉税收优惠政策;市局设立的12366咨询电话要有专人接听,做到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一口清,问不倒。
(二)明确责任,深入细致的为再就业人员做好纳税服务工作。
市局政策法规办是落实再就业税收政策工作的综合协调机构,负责组织协调,传达贯彻上级指示,综合汇总材料,统计有关数据,及时上报落实政策情况。办公室、征管、税政部门应各司其职,协调配合。办公室主要负责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宣传工作。征管科负责落实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有关的税务登记、定额核定、纳税申报等征收管理工作。税政科负责掌握有关提高增值税起征点,减免税政策的贯彻落实情况,并对政策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调查,综合分析。各市(县)局、各分局也应参照市局机关落实部门职能责任,分工协作,密切配合,共同搞好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落实。同时要根据工作实际,创造性地开展为再就业人员的服务工作。要在办税服务厅设立再就业专用窗口,开辟“再就业减免税审批工作绿色通道”,提供“一站式”、“一条龙”服务,减化相关审核审批程序,提高工作效率,保证下岗失业人员和吸纳下岗失业人员的企业能在最短的时间内享受到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三)加强基础管理,按期报表,强化分析
各单位一方面要抓优惠政策的贯彻落实,另一方面要抓基础管理,防止“优惠证”一证重用或一证多用。市局业务科、各基层局、各基层所及办税窗口都要建立健全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管理台帐,也可以运用信息手段,按照不同的科目,建立起享受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企业和个人的详细档案。各单位要加强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落实情况的统计和分析,要按照市局规定期限,及时、准确报送有关报表及分析报告。报告内容应主要包括:在指定的期限内办理减免企业所得税手续的户数,安排下岗人员数量,减免企业所得税税额;为再就业人员办理税务登记数量,免收工本费金额;达到起征点、未达到起征点的个体经营户数分别是多少,预计减免税额,实际减免税额等。各局每月向市局法规办报一次,统计报表要求逻辑关系正确,实事求是,上下口径一致、数字相同,不能虚报。
(四)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
市局相关部门要与财政、劳动、工商、民政、地税等单位建立工作联系制度,保持经常性的联系,沟通信息,及时掌握全市下岗失业人数和再就业的基本情况。各基层单位也要主动和当地政府有关部门联系,掌握当地再就业的相关信息。
(五)加强监督考核,落实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各级税务机关要坚持在服务中执法,将公正执法作为对纳税人最好的服务。要大力推行税收执法责任制,建立有效的考核监督办法,使再就业税收政策的落实得到根本保障。全系统税务干部必须清醒的认识到,落实税收优惠政策是一项政治任务,是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维护社会稳定、保护群众切身利益的大事,要坚定不移落实好,决不能因为工作忙而不落实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也不能因为对再就业政策不熟悉而落实不到位。哪个单位、哪个部门、哪个人出现问题,造成企业、个体户上访而影响国税局声誉的,调查核实后都要严格进行过错责任追究。对拒不落实再就业税收政策以及擅自扩大政策执行范围或未按政策规定擅自越权减免税的,都要坚决予以纠正,并严格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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