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各市(县)、区国税、地税、公安(分)局:
为了加大清缴欠税(费)力度,营造依法诚信纳税环境,营口市国家税务局、营口市地方税务局、营口市公安局共同制定了《阻止欠税(费)人出国离境实施方法》,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高度重视,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目前,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公安出入境管理已经全面改革,逐步与世界接轨,公民因私出国政策更加放宽,手续更加简化。纳税人一旦在未结清税款的情况下出境,会造成税款追缴困难,形成税款流失,同时阻止欠费人出境,也强化了社会保险费的征收力度。因此,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实施这一办法的重要性,确保国家税款和社会保险费应收尽收。
二、精心组织,加强协调,周密安排
各级税务机关要指派专人负责这项工作,认真调查核实纳税(费)人欠税(费)情况,按照规定如实准确填写《申请通报备案对象名单》(加盖单位公章),并负责提供欠税(费)人欠税(费)金额(税款和社会保险费分别统计)等事项,分别提出申请上报给营口市国家税务局征收管理科、营口市地方税务局征收管理科,不得瞒报、错报,发生问题的要给予责任追究。营口市国家税务局征收管理科、营口市地方税务局征收管理科分别汇总后,向营口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支队递交《通报备案申请书》(附申请通报备案对象名单),营口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支队按规定填写《法定不批准出境人员通报备案通知书》,报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实施报备。
对新增加的欠税(费)人,各市(县)、区局,各分局可按月填报《申请通报备案对象名单》(加盖单位公章),分别上报给营口市国家税务局征收管理科、营口市地方税务局征收管理科。对通报备案对象在出境前缴清税款或者提供纳税担保及缴清社会保障费的,各市(县)、区局,各分局要及时填写《撤销通报备案对象名单》,在一日内分别上报给营口市国家税务局征收管理科、营口市地方税务局征收管理科。对通报备案对象在限制出境届满前一个月仍未缴清税款和社会保险费的,各市(县)、区局,各分局按规定继续填报《申请通报备案对象名单》(在备注中注明续报),分别上报给营口市国家税务局征收管理科、营口市地方税务局征收管理科。
有关单位要相互配合,加强协调,阻止欠税(费)人出境离境工作领导小组每年年终召开一次有关单位领导及工作人员参加的联席会议,总结工作,沟通信息,交流经验,每半年书面通报一次情况。
三、加大宣传力度,营造诚信纳税环境
各级税务机关要积极向欠税(费)人做好税法及社会保险费征收的宣传工作,督促欠税(费)人及时缴清税款和社会保险费。营口市国家税务局、营口市地方税务局、营口市公安局将按规定在新闻媒体上公布通报备案对象名单,充分发挥社会舆论监督作用,营造依法诚信纳税的环境。
附件:阻止欠税(费)人出国离境实施方法。
法定不批准出境人员通报备案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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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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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入境证件名称及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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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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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口所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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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报备案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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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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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备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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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报备案事由
和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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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报备案机关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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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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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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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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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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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报备类型是指 1、犯罪嫌疑人 2、未了民事案件 3、正在服刑 4、正在劳教 5、可能危害国家安全利益 6、境外被遣返人员 7、其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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阻止欠税(费)人出国离境实施办法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四条,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险费征收的通知》(辽政办发【2001】115号),辽宁省公安厅、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辽宁省人民检察院、辽宁省司法厅和辽宁省国家安全厅《关于实行对法定不批准出境人员通报备案制度的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辽公外办【1999】35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欠税人为欠缴税款的纳税人,欠税人为自然人或个体工商户的,阻止出境的对象为当事人本人;欠税人为法人的,阻止出境的对象为其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变更的,以变更后的法定代表人为阻止出境对象。本办法所称欠费人为欠缴社会保险费的单位负责人。
第三条 经营口市国家税务局或营口市地方税务局调查核实,欠税(费)人未按规定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及社会保险费的,由营口市国家税务局或营口市地方税务局向市公安局经侦部门提出报备申请,并填写《通报备案申请书》,市公安局审核同意后,出入境管理部门对欠税(费)人通报备案。营口市国家税务局、营口市地方税务局分别将通报备案对象名单上报给上级主管机关。
第四条 通报备案的对象:
1.法人欠税20万元以上; 2.个人欠税3万元以上; 3.纳税人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的,可不受金额限制。 4.单位拖欠社会保险费20万元以上; 5.拒不参加社会保险的单位负责人; 6.具有上述情形的欠税(费)人如有特殊情况,经审批后可不予通报备案。
第五条 接受通报备案的公安机关根据备案对象的不同情况采取下列相应的禁止、限制、控制措施:
1.对未持有护照或者其它出入境证件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自接到法定不批准出境人员通报备案通知书之日起,在通报备案限制出境期限内不予批准通报备案对象的出国(境)申请; 2.对已持有有效护照或者出入境证件的,公安机关应当予以收缴、吊销; 3.公安机关另有规定的按照规定办理。
第六条 通报备案对象的限制出境期限为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含一年)。
第七条 通报备案对象的限制出境届满前一个月仍未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及社会保险费的,营口市国家税务局、营口市地方税务局按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继续提出申请,营口市公安局实行续报。
第八条 通报备案对象在出境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或者提供纳税担保及缴清社会保险费的,营口市国家税务局、营口市地方税务局填写《撤销通报备案申请书》,报送营口市公安局,营口市公安局通知出入境管理部门撤销备案。
第九条 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按照规定办理。
第十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1.法定不批准出境人员通报备案通知书 2.撤销法定不批准出境人员通报备案通知书 3.通报备案申请书 4.撤销通报备案申请书 5.申请通报备案对象名单 6.撤销通报备案对象名单
撤销法定不批准出境人员通报备案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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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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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用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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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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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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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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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地 |
省 市 县 |
出生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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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通报备案
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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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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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入境证件名称及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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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
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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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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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住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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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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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口所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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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通报备案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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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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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通报备案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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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通报备案机关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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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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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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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报备案申请书
税 字 [ ] 第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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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 户企业(个人)欠缴税款或社会保险费,经我局责令限期缴纳仍不缴纳,根据规定,特提请贵局对其实施通报备案。 附件:通报备案对象名单
税务机关(公章)
年 月 日
该文书一式两份,一份送公安机关,一份存档
撤销通报备案申请书
税 字 [ ] 第 号
:
等 户企业(个人)欠缴税款已缴纳或已提供纳税担保,欠缴社会保险费已缴清,根据规定,特提请贵局对其撤销通报备案。 附件:撤销通报备案对象名单
税务机关(公章)
年 月 日
该文书一式两份,一份送公安机关,一份存档
申请通报备案对象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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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报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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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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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姓名 |
单位 |
职务 |
住址 |
身份证号码 |
欠税(费)数额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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