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发票的概念
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
(二)发票的主管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税务机关是发票的主管机关,负责发票印制、领购、开具、取得、保管、缴销的管理和监督。单位、个人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经营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应当按照规定开具、使用、取得发票。
(三)发票式样的确定
发票的式样包括发票所属的种类、各联用途、具体内容、版面排列、规格、使用范围等。
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式样的发票,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统一式样的发票,由省级税务机关确定。
(四)发票的基本联次及用途
1.普通发票
普通发票的基本联次为三联,第一联为存根联,开票方留存备查;第二联为发票联,收执方作为付款或收款原始凭证;第三联为记帐联,开票方作为记帐原始凭证。
2.专用发票
专用发票的基本联次统一规定为三联,各联次必须按以下规定用途使用。第一联为抵扣联,购货方作扣税凭证。第二联为发票联,购货方作付款的记帐凭证。第三联为记帐联,销货方作销货的记帐凭证。
(五)发票的基本内容
发票的基本内容包括:发票的名称、字轨号码、联次及用途、客户名称、开户银行及帐号、商品名称或经营项目、计量单位、数量、单价、大小写金额、开票人、开票日期、开票单位(个人)名称(章)等。
增值税专用发票还应当包括:购货人地址、购货人税务登记号、增值税税率、税额、供货方名称、地址及税务登记号。
(六)发票的印制
普通发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指定的企业印制;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印制。禁止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发票。
发票应当套印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的式样和发票版面印刷的要求,由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发票监制章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制作。禁止伪造发票专用章。
(七)发票的领购
依法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在领取税务登记证件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领购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只限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领购使用。
申请领购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提出购票申请,提供经办人身份证明、税务登记证件或者其他有关证明,以及财务印章或者发票专用章的印模,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发给发票领购簿。
领购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凭发票领购簿核准的种类、数量以及购票方式,向主管税务机关领购发票。
(八)发票的保管
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不得擅自损毁。已经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和发票登记簿,应当保存五年。保存期满,报经税务机关查验后销毁。
单位和个人在领购和启用整本发票时,应当检查发票是否缺号、重号等,发现问题,应当及时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处理。
填错的发票,全部联次应当完整保存。
发票丢失,应当于丢失当日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在报刊、电视等传播媒介上公告声明作废。纳税人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还必须按规定程序向公安机关报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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