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非法印制发票的,由税务机关销毁非法印制的发票,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对有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包括:①未按照规定印制发票或者生产发票防伪专用品的;②未按照规定领购发票的;③未按照规定开具发票的;④未按照规定取得发票的;⑤未按照规定保管发票的;⑥未按照规定接受税务机关检查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所列两种或者两种以上行为的,可以分别处罚。
1.未按规定印制发票
(1)经省国家税务机关指定的企业私自印制发票;
(2)伪造、私刻发票监制章,伪造、私造发票防伪专用品;
(3)单位私自印制发票;
(4)其他未按规定印制发票的行为。
2.未按规定购领发票:
(1)向主管国家税务机关或主管国家税务机关委托以外的单位和个人领购发票;
(2)私售、倒买倒卖发票;
(3)贩卖、窝藏假发票
(4)向他人提供发票或者借用他人发票;
(5)盗取(用)发票;
(6)其他未按规定领购发票的行为。
3.未按规定填开发票的行为:
(1)单联填开或上下联金额、增值税销项税额等内容不一致;
(2)应开具未开具发票;
(3)填写项目不齐全;
(4)涂改发票;
(5)转借、转让、代开发票;
(6)未经批准拆本使用发票;
(7)虚构经济业务活动,虚开发票;
(8)开具票物不符发票;
(9)开具作废发票;
(10未经批准,跨规定的使用区域填开发票;
(11)⑾以其他单据或白条代替发票开具;
(12)扩大专业发票或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范围;
(13)未按规定报告发票使用情况;
(14)未按规定设置发票登记簿;
(15)其他未按规定填开发票的行为。
4.未按规定取得发票的行为
(1)应取得而未取得发票;
(2)取得不符合规定的发票;
(3)取得发票时,要求开票方或自行变更品名、金额或增值税税额;
(4)专用发票只取得记帐联或者只取得抵扣联;
(5)自行填开发票入帐;
(6)未从销售方取得专用发票;
(7)其他未按规定取得发票的行为。
5.未按规定保管发票的行为
(1)丢失发票;
(2)损(撕)毁发票;
(3)丢失或擅自销毁发票存根联以及发票登记簿;
(4)未按规定缴销发票;
(5)未按规定建立发票管理制度;
(6)未按税务机关的要求设专人保管专用发票;
(7)未按税务机关的要求设置专门存放专用发票的场所;
(8)专用发票的税款抵扣联未按税务机关要求装订成册;
(9)未经税务机关查验擅自销毁专用发票的基本联次;
(10)他未经国家税务机关规定保管发票的行为。
6.未按规定接受主管国家税务机关检查的行为:
(1)拒绝检查;
(2)隐瞒真实情况;
(3)刁难、阻挠税务人员进行检查;
(4)拒绝接受《发票换票证》;
(5)拒绝提供有关资料;
(6)拒绝提供境外公证机构或者注册会计师的确认证明;
(7)拒绝接受有关发票问题的询问;
(8)其他未按规定接受国家税务机关检查的行为。
三、非法携带邮寄、运输或者存放空白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收缴发票,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倒买倒卖发票、私自制作发票监制章、发票防伪专用品的,由税务机关予以查封、扣押或者销毁,没收非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违反发票管理法规,导致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的,由税务机关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的税款一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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