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开普通发票
发表日期:2005-11-05

    一、代开发票的概念界定

    代开发票,是指由税务机关根据收款方(或提供劳务服务方)的申请,依照法规、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代为向付款方(或接受劳务服务方)开具发票的行为。

    二、申请代开发票的范围与对象

    申请代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凭有关证明材料,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普通发票。

    (一)凡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领购并开具与其经营业务范围相应的普通发票。但在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服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以及税法规定的其他商事活动(餐饮、娱乐业除外)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普通发票:

    1.纳税人虽已领购发票,但临时取得超出领购发票使用范围或者超过领用发票开具限额以外的业务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

    2.被税务机关依法收缴发票或者停止发售发票的纳税人,取得经营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

    3.外省(自治区、直辖市)纳税人来本辖区临时从事经营活动的,原则上应当按照《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持《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经营地税务机关办理报验登记,领取发票自行开具;确因业务量小、开票频度低的,可以申请经营地税务机关代开。

    (二)正在申请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对其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至取得税务登记证件期间发生的业务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为其代开发票。

    (三)应办理税务登记而未办理的单位和个人,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依法予以处理,并在补办税务登记手续后,对其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至取得税务登记证件期间发生的业务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为其代开发票。

    (四)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临时取得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为其代开发票。代开发票申请由货物销售方(或劳务提供方)所在地(或暂住地)主管国税机关受理,其中农业生产者个人销售自产农副产品的,由农副产品原产地主管国税机关代开发票。

    (五)本条所称有关证明材料,是指:

    1.申请代开发票人的合法身份证件,包括:居民身份证、护照和其他合法证件;

    2.付款方(或接受劳务服务方)对所购物品品名(或劳务服务项目)、单价、金额等出具的书面确认证明;

    3.农业生产者个人销售自产农副产品金额在小额标准以上的,还应提供村民委员会以上行政机构出具的自产自销证明;

    4.代开发票的货物如果具有法定产权证明的,销售方应提供相关产权证明,其复印件作为代开发票申请资料的附件。如:出售旧机动车申请代开发票的,应由出售方提供相应的机动车行驶证。

    三、代开发票的基本要求

    (一)要求代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填写代开普通发票申请表,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申请表的内容应包括代开发票所需的物品品名(或劳务服务项目)、单价、金额等基本要素。对个人小额销售货物和劳务只需提供身份证明。小额金额标准确定为每次1000元以下;如果是农民个人销售自产自销的农副产品,其小额标准确定为3000元以下。

    (二)税务机关应当对要求代开发票单位和个人的申请资料进行核对,包括代开普通发票申请表、合法身份证件以及购货方(或接受劳务服务方)出具的书面确认证明等,核对一致的,方可予以代开。

    (三)无论使用计算机开具还是手工填开,均须加盖税务机关代开发票专用章,否则无效。代开发票专用章的规格和式样比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557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对申请代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税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征收税款和收取发票工本费。代开的普通发票上要注明完税凭证号码;同时代征税款的完税凭证上要注明代开的普通发票号码。

    申请代开发票经营额达不到按次起征点的,只代开发票,不征税。但根据代开发票记录,属于同一申请代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在一个纳税期内累计开票金额达到按月起征点的,应在达到起征点的当次一并计算征税。

    四、代开发票的式样

    《税务机关代开统一发票》(以下简称《代开发票》)票样附后,规格为:210×140mm。《代开发票》一式三联,第一联存根联,印色为黑色;第二联发票联,印色为棕色;第三联记帐联,印色为绿色。

    五、违规责任

    申请代开单位和个人与他人勾结,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骗取税务机关代开发票以“少缴税,多抵扣”的,按照《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