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企业在接到国税机关《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使用通知书》后,填写《防伪税控企业认定登记表》,在规定的时间内,携带《通知书》和《登记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证明材料、企业经办人和法人代表的身份证明及主管税务机关要求企业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认定登记。
企业在办好登记并通过防伪税控培训后,向技术服务单位购买防伪税控专用设备,然后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使用通知书》规定的时间内,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初始化发行,并由当地技术服务单位安装调试好。
防伪税控企业认定事项发生变更,应携带变更说明材料、经办人身份证明、税控IC卡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变更手续,并在企业发行系统作变更发行。
防伪税控企业发生以下情形时,应携带金税卡和税控IC卡,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注销认定登记,并将两卡上交主管税务机关:(1)依法注销税务登记,终止纳税义务;(2)被取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3)减少分开票机。
企业损坏的金税卡和IC卡,上交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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