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所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收到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专用发票抵扣联,均应根据增值税有关扣税规定核算当期进项税额,如期申报纳税,属于扣税范围的,应于纳税申报时或纳税申报前报主管国税机关认证(申报时应与其它扣税凭证分开,不得装订成册);凡未按要求申报认证的,一律不得作为扣税凭证,已抵扣税款的,将如数追缴,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认证相符和无法认证的抵扣联将退还企业。认证不符和确认为丢失被盗金税卡开具的抵扣联移交稽查部门查处。
企业将税务机关退还的认证相符的抵扣联,连同《认证结果通知书》和认证清单一起按月装订成册备查;同时将已申报扣税的经国税机关确定为“无法认证”、“认证不符”、以及“丢失被盗”的抵扣联,调减当月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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