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根据《征管法》三十一条的规定,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应当在规定的缴纳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是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一条所称的特殊困难。
1.因不可抗力,导致纳税人发生重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
2.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
延期缴纳税款需提供的资料:
1.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报告。
2.当期货币资金余额情况及所有银行存款账户的对账单。
3.资产负债表。
4、应付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等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支出预算。
延期缴纳税款的审批程序
主管税务机关应自受到申请5日内(包括市局审核时间)到申请单位就其上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核实,并就当期销售收入、回款及资金使用情况写出调查报告,无误后签署审核意见上报省局。
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报告之日起20日内做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的决定;不予批准的,从缴纳税款期限届满之日起加收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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