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货销货登记簿或者使用税控装置审批
发表日期:2005-11-02

    (一)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货销货登记簿或者使用税控装置审批实施机关为县(区)国家税务局。

    (二)依据:《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23条:生产经营规模小又确无建帐能力的纳税人,可以聘请经批准从事会计代理记帐业务的专业机构或者经税务机关认可的财会人员代为建帐和办理帐务;聘请上述机构或者人员有实际困难的,经县以上税务机关批准,可以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销货登记簿或者使用税控装置。

    (三)条件:

    1.生产经营规模小确无建帐能力的;

    2.聘请经批准从事会计代理记帐业务的专业机构或者经税务机关认可的财会人员代为建帐和办理帐务有实际困难的。

    (四)数量: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货销货登记簿或者使用税控装置审批无数量限制。

     (五)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

    1.《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货销货登记簿或者使用税控装置申请审批表》;

    2.《税务登记证》副本。

   (六)实施程序:

    1.申请人提出申请:申请人向县(区)国税局提交《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货销货登记簿或者使用税控装置申请审批表》(一式二份),同时提交全部材料。

    2.受理申请:对申请人提出的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货销货登记簿或者使用税控装置的申请,税务机关按规定应做以下处理:

    (1)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告知并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2)申请事项属于县(区)国税局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县(区)国税局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税务机关正式受理申请人的申请。

    3.审查:县(区)国税局对受理申请的所有材料进行审核,并指派两名以上税务工作人员深入申请人生产经营地,实际检查申请人的生产经营规模。

    4.决定:县(区)国税局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符合申请条件的,在《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货销货登记簿或者使用税控装置申请审批表》签署同意意见,核发《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货销货登记簿或者使用税控装置许可有效期为一年。

    对于做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七)期限: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货销货登记簿或者使用税控装置许可,县(区)国税局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县(区)国税局局长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的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