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的审批
发表日期:2005-11-02

    (一)增值税专用发票限额审批机关:纳税人申请使用百万元版(最高开具限额一千万元以上,以下同)专用发票的由省国家税务局审批,申请使用十万元版(最高开具限额为一百万元,以下同)专用发票的由市国家税务局审批。

    (二)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最高开票限额管理的通知》(国税发明电[2001]57号)规定:为充分发挥金税工程在税收征管方面的作用,严格防伪税控系统开票限额的审批管理,使用百万元版发票的,须省级税务机关批准;使用十万元版发票的,须地市级税务机关审批。

    (三)增值税专用发票限额审批的条件

    1.申请开具百万元版专用发票的条件:

    (1)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且对其拥有产权;

    (2)年实现应税销售额在亿元以上,且经常需要开具销售额在百万元以上专用发票的;从事生产经营大型机器设备,不可分割成套设备,且设备单价在百万元以上的企业,年应税销售额未达到亿元标准,也可以申请使用百万元版专用发票;

    (3)注册资金在1000万元以上的;

    (4)在生产经营中,没有发生虚开发票行为的。

    同时满足以上条件的,可申请使用百万元版专用发票。

    2.申请开具十万元版专用发票的条件:

    (1)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且对其拥有产权;或租赁生产经营场地的,租赁期必须在一年以上,租赁经营场地必须是在工商部门进行房产租赁合同备案的房产;

    (2)年实现应税销售额在千万元以上,且经常需要开具销售额在十万元以上专用发票的;从事生产经营大型机器设备,不可分割成套设备,且设备单价在十万元以上的企业,年应税销售额未达到千万元标准,也可申请使用十万元版专用发票;

    (3)注册资金在500万元以上;

    (4)在生产经营中,没有发生虚开发票和其他违规行为的。

    同时满足以上条件的,可申请使用十万元版专用发票。

    (四)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

    1.申请使用百万元版专用发票应提供的资料:

    (1)《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使用限额申请表》;

    (2)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和税务登记证副本;

    (3)生产经营场地产权证明和注册资金证明;

    (4)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

    (5)上年度会计报表;

    (6)单价在百万元以上不可分割成套设备生产和销售证明资料。

    2.申请使用十万元版专用发票应提供的资料:

    (1)《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使用限额申请表》;

    (2)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和税务登记证副本;

    (3)生产经营场地产权证明和注册资金证明;

    (4)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

    (5)上年度会计报表;

    (6)单价在十万元以上不可分割成套设备生产和销售证明资料。

    (五)实施程序

    1.申请人提出申请: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经区县级税务机关初审后,向具有审批权的省国税局和市国税局提交《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使用限额申请表》并提供相应的资料。

   2.受理申请:对申请人提出的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申请按规定做以下处理:

    (1)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告知并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2)申请事项属于省、市国税局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省、市国税局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税务机关正式受理申请人的申请。

    3.审查:具有审批权限的税务机关对受理申请的申请材料及提供的有关资料进行审核,并指派两名以上税务机关工作人员进行实地核实。

    4.决定:对符合条件的,经省、市国税局审批,可以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百万元版和十万元版专用发票。

    对于做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六)期限:对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许可,税务机关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省、市国税局局长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的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