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
(一)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申请
根据辽国税函[2004]416号《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调整出口退(免)税办法的通知》和营国税函[2004]349号规定,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以下简称“对外贸易经营者”),按《外贸法》和《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办法》的规定办理备案登记后,应在30日内持有关资料到所在地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手续,办理此项认定手续后出口的货物可按规定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 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应提供的资料:
1.已办理备案登记并加盖备案登记专用章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原件及复印件);
2.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3.税务登记证(副本及复印件);
4.海关自理报关登记手册(原件及复印件);
5.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要提供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或认定表;
6.《出口货物退(免)认定表》
(二)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初审
各征收单位接到出口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申请后,要进行认真审核并签署部门及领导意见(在《出口货物退(免)认定表》“认定机关”左侧) 报市局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手续。
(三)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复审
市局在接到各征收单位报送的出口企业《出口退(免)税认定表》及其附属材料后,在审核无误的基础上签署审批意见并加盖公章后返给征收单位,各征收单位应及时返给出口企业。
(四)注销和变更
对外贸易经营者如发生撤并、变更情况,应于备案登记撤并、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征收税务机关办理注销或变更退(免)税认定手续的初审手续,各征收单位接到出口企业注销或变更退(免)税认定申请后,审核并签署意见(在《出口货物退(免)认定表》“认定机关”左侧)后报市局办理注销或变更退(免)税认定手续。市局接到征收单位提交的出口企业变更、撤并申请后办理完毕,并返给征收单位,各征收单位应及时返给出口企业。
二、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的其他相关情况
对外贸易经营者应按照备案登记的身份名称开展出口业务和申请出口退(免)税。个人(包括外国个人)须注册登记为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或合伙企业,方可申请出口退(免)税。
凡具有生产出口能力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其出口的货物按照现行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规定办理出口退(免)税。
对没有生产能力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其出口的货物按现行外贸企业出口退税的规定办理退(免)税。
对认定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出口的货物,按现行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的规定,免征增值税,消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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