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经营地发票
发表日期:2005-11-02

    (一)使用经营地发票许可的实施机关为县(区)国家税务局。

    (二)依据:《发票管理办法》第18条:“临时到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以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或个人,... ...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领购经营地的发票”。

    (三)条件:持有《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的纳税人到经营地从事生产经营需领用经营地发票的,可到经营地县(区)税务机关领购普通发票;对外省、自治区、直辖市来本辖区从事临时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申请领购发票的,需提供保证人或者根据所领购发票的票面限额及数量交纳不超过一万元的保证金。

    (四)数量:使用经营地普通发票许可无数量限制。

    (五)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

    1、《外出经营纳税人使用经营地发票申请审批表》;

    2、《外出经营货物报验单》;

    3、《税务登记证》(副本)及复印件;

    4、对应提供保证人或交纳保证金的,还应提供担保手续或保证金证明;

    5、经办人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六)实施程序:

    1、申请人提出申请:纳税人持《外出经营纳税人使用经营地发票申请审批表》(一式二份)向经营地县(区)税务机关申请使用经营地普通发票,同时提交全部材料。

    2、受理申请:对申请人提出的使用经营地发票申请按规定做以下处理:

    (1) 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告知并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2)申请事项属于县(区)国税局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县(区)国税局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税务机关正式受理申请人的申请。

    3、审查:县(区)国家税局对受理申请的申请材料及提供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查。

    4、决定:县(区)国税局对纳税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符合申请条件的,应当在《外出经营纳税人使用经营地发票申请审批表》签署同意意见,核发《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外出经营纳税人使用经营地发票许可的有效期与《外出税收管理证明单》有效日期相同。

    对于做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七)期限 :使用经营地发票许可,县(区)国税局应自收到申请人申请之日起起二十日内作出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县(区)国税局局长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的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