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计算机开票 印制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
发表日期:2005-11-02

    到目前为止,我省没有通用的计算机发票,使用计算机开具发票的纳税人必须印制带本单位名称的发票,所以使用计算机开具发票和印制本单位名称的发票实行同一类管理。

    (一)使用计算机开具发票和印制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许可的实施机关为各市国家税务局。

    (二)依据:《发票管理办法》第24条规定:“使用电子计算机开具发票须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并使用统一监制的机外发票”。

    《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7条规定: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财务和发票管理制度健全、发票使用量较大的单位,可以申请印制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如统一的发票式样不能满足业务需要,也可以自行设计本单位的发票式样。

    (三)条件:

    1.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使用通用的普通发票不能满足其业务需要;

    2.具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在同行业中生产经营规模较大,财务会计制度健全;

    3.发票管理基础及纳税信誉较好。

    (四)数量:使用计算机开具发票和印制有本单位名称发票许可无数量限制。

    (五)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

    1.《印有本单位名称发票申请审批表》;

    2.《营业执照》复印件;

    3.《税务登记证》副本;

    4.《普通发票领购簿》;

    5.单位介绍信及经办人身份证明;

    6.企业衔头发票票样。

    (六)实施程序:

    1.申请人申请:申请人向市国税务局提交《印有本单位名称发票申请审批表》(一式二份),同时提交全部材料。

    2、受理申请:对申请人提出的使用计算开具发票和印制有本单位名称发票的申请,税务机关按规定应做以下处理:

    (1) 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告知并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2)申请事项属于市国税局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市国税局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税务机关正式受理申请人的申请。

    3.审查:市国税局对受理申请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审核确认申请单位是否具备资格,有关资料是否属实;也可以到企业实地核实,或委托县(区)税务机关进行调查核实发票的业务范围、项目是否与申请单位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核定的业务范围一致等。

    4.决定:市国税局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符合申请条件的,在《印有本单位名称发票申请审批表》签署同意意见,核发《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企业可凭此办理有关印制审批手续。印有本单位名称发票许可有效期为一年。对于做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七)期限:使用计算机开具发票和印制本单位名称发票许可,市国税局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市国税局局长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的理由。